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统一基层分局对逾期申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标准,提高税法遵从,促进征纳和谐,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及近期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主要变化
(一)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一条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作为制定依据。
(二)根据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删除原第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经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15日”;删除原第十四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工作列入市局年度考核”。
(三)对《办法》适用规则的第十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对拟作出减轻处罚的案件,不再区分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的集体审议范围,与税务总局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四)调整两项违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一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三“违反纳税申报类”第(一)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1)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免处罚款;(2)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违反而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或者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的,对个体工商户处每次二十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每次五十元罚款。
2.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1)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2)有未缴销发票或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对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二千元罚款;(3)未缴销发票份数较多或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较大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办法》附件:裁量基准类型四“违反税款征收管理类”第(五)项对应的“情节程度及处罚标准”修订为:
1.扣缴义务人能够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补扣补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施行时间
鉴于本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且本次发布为废旧立新,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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