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在执行《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及安排),判定在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机构)中工作的非中国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确定其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属于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负担时,如何判定该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我国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不予征税或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是否不属于“常设机构”。对此,解释如下:
一、税收协定第五条及安排第一条规定,“‘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办事处”,但“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六)专为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据此规定,代表机构除专门从事上述列举的六项业务活动的以外,均属构成税收协定及安排所说的“常设机构”。
上述列举的六项业务活动中第(五)项所说“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包括的内容,应由税收协定及安排限定的主管当局确定。因此,凡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认定“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内容。
二、虽然根据我国内地有关对代表机构征税的法律法规,对一部分从事我国内地税收法规规定非应税营业活动的代表机构,不予征税或免税,但并不影响对其依照税收协定及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以及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非中国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确定是否为“常设机构”负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国税外[1988]333号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
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607号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构成税收协定所述常设机构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52号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企业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11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50号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际便函[2009]103 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
国税函[2009]394号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京地税企[2009]1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
穗地税函[2009]27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国税函[2009]698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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