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县(区)地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问题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改为缴纳增值税,其“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或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税函〔2018〕25号)要求,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要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积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要严格依法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由各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确定。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关于简并征期的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对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次数,其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为切实保证我市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地方税费事宜,对我市税务机关委托邮政或其他单位代征的零散税源户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1.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对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2.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明确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务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二、《公告》的施行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执行。原《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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