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2017年2月份以来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的工作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背景,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来,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有效采集纳税人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表述不够严谨、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不能选择网上报送等问题,需要对《公告》进行修改。同时按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形势,需要对《公告》里有关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变化
(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作进一步规范表述。将《公告》第(二)项“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文字上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且分(二)(三)项予以分别表述,避免在执行时产生歧义。
(二)允许纳税人在网上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报表负担,改变目前只能上门补正报送的方式,在第四条中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内容。
(三)删除《公告》里关于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删除;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删除。
(四)规范表述网上报送实名方式。按照《安徽省办税指南》对实名方式办理网上报送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
(五)将《公告》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