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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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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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税务系统2017年2月份以来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相关的工作实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修改《公告》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背景,原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公告》,2017年2月1日施行。《公告》施行以来,在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税务机关有效采集纳税人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等方面发挥良好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表述不够严谨、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不能选择网上报送等问题,需要对《公告》进行修改。同时按照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形势,需要对《公告》里有关国地税合作的要求进行修改。


  二、《公告》修改前后变化


  (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范围作进一步规范表述。将《公告》第(二)项“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文字上修改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缴纳增值税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且分(二)(三)项予以分别表述,避免在执行时产生歧义。


  (二)允许纳税人在网上补正报送财务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报表负担,改变目前只能上门补正报送的方式,在第四条中增加“纳税人补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可以选择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方式”内容。


  (三)删除《公告》里关于国地税合作的内容。将“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方式”第(二)项“无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人,可以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删除;将“五、其它有关事项”第(一)项“纳税人只需要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删除。


  (四)规范表述网上报送实名方式。按照《安徽省办税指南》对实名方式办理网上报送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税控盘(或金税盘)、CA证书或者网上实名认证”。


  (五)将《公告》里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统一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XXX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统一修改为“安徽省网上办税平台”。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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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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