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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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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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此外,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机构改革相关事项,由挂牌后的新机构另行公告。市级和县级新税务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后另行分步挂牌,涉及市县两级有关税务机构改革事项由其自行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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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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