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执法风险,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情形,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对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幅度。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并要求各市州税务机关(贵安新区、双龙)要在省局确定的控制比例幅度内,分别选择确定本地的核定比例。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关于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公告》将纳税期限内容表述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情况变化如何变更征收方式等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
三、执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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