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六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定期定额征收含义、适用范围,以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二)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共7条,明确了经营额的核定方法、经营因素法的含义、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计算方法、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行业所得率的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的核定方法、发生注销或停业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等内容。
(三)第三章核定定额程序。共4条,明确了初次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和要求,定额执行期等内容。
(四)第四章日常管理。共11条,明确了重点户的衡量标准、对双定户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要求、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的申报纳税要求、在外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停复业的办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了对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双定户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共9条,明确了双定户应纳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本数原则,表证单书和涉税文书的印制管理要求,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计算方法,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未明确事项的处理,《实施办法》解释归属权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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