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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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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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程》),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公告》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进一步优化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明确纳税人按月、按季、按日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我省资源税征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应税矿产品价格波动因素,《公告》明确对开采煤炭、原油、石灰石和生产井矿盐的资源税纳税人继续实行按月申报,开采或者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


  (二)合理确定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


  《规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为方便征管,简化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告》根据《规程》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明确了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的计算方法,即可按照熟料的销售价格折算,并暂定价格折算系数为0.18.


  (三)明确我省井矿盐资源税征收对象,统一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目前,我省境内的井矿盐是通过水溶开采方式开采地下岩盐经加工制成的盐,其原始形态是固体形态,而非天然卤水,因此,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应是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公告》统一明确我省范围内的井矿盐以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的卤水(井矿盐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应换算成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缴纳井矿盐资源税,并暂定井矿盐的产生系数为0.25(吨/立方米)。


  (四)对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进一步优化


  《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要求纳税人额外增加报送资料,同时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方式,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根据《规程》的要求,《公告》对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进行了优化。


  (五)《公告》施行时间


  《规程》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同时考虑到纳税期限规定的优化,以及对井矿盐征税对象进行了明确,部分纳税人资源税计税方法有所改变,为方便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所以《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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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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