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11-27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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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的关注事项


  大部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十分注意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问题,扣除方法出现错误,可能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么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这几个方面,您要格外注意啦!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基数如何计算


  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符合规定的收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0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广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企业的营业收入。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如果公司是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为主,则投资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的基数。


  04、稽查查增?可以弥补!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作为计算基数弥补亏损。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哪些扣除比例


  01、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注意事项


  01、关联企业?自主选择!


  关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02、筹办费用?可以扣除!


  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03、不可混淆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广告费支出可以税前限额扣除,超限额部分可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赞助支出赞助支出可区分为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对于广告性赞助支出可以按照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办法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在判断广告费时要参照3个条件:要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经支付费用并且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04、不能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来进行税收筹划


  在实务中,人们利用分摊协议琢磨出各种“筹划”方法,比如:在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税率相对较高的关联企业税前扣除;在盈亏状态存在差别的前提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亏损的关联企业归集至盈利的关联企业税前扣除;在企业集团内,通过“安排”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使集团内某个企业能达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税负。这些税收筹划方法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文件强调了成本分摊协议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某些纳税人企图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乾坤大转移”进行筹划,请三思而行!


  来源:厦门税务 上海税务 谢德明 等


       附录: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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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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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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