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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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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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转办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公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纳税人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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