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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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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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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