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往来款项,甚至个别往来款项出现长期挂账,难以处置,是很多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事情,尤其是其他应收和其他应付科目,预付账款科目,应付账款科目。面对往来款项,如何做到高效管理,即使处置,需要进行分类处置。下面就四类比较典型的往来款项进行分析:
第一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导致的往来款项
关联公司之间由于经营需要或者其他需要,内部资金常常频繁调拨,每一次转移资金都涉及到双方相互挂账,转出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方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都是简单挂账后续正常归还当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是下列情况:
A——B——C——D——E——A
A公司将资金转入B,B转入C,C转入D,D转入E,E最终转回A。从整体角度看,这笔资金已经还原,但由于涉及多个主体,五家公司相关往来未能消除,会一直挂在账上,加之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资金调拨每笔数额并不一定相符,导致情况更为复杂。
这种往来的消除有三种解决方案:
1、从长效机制来看,最好的办法是设立资金池,比如以集团公司某账户为资金池账户,所有富余资金都按照时点转入资金池,所有需要资金的企业都从资金池账户调拨资金,自然避免了多头挂账和重复挂账情况;
2、如果能够筹集资金,按照原来的打款渠道重新反向消除即可。但实务中需要准备资金,而且较为麻烦;
3、五家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将各自挂账重新整合,最终消除。
这三种方法如何选择,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每一年年末企业财务人员应将本年度挂账的资金调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解决,避免很多年以后无法处理。
第二类,发生相关业务后未取得或无法取得发票
这一类往来通常放在预付账款科目,也有可能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具体根据形成原因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业务真实合法,因为纠纷对方公司暂未提供发票
实务中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后续钱暂不支付,对方也暂未提供发票。如果是真实合法支出,建议年末正常从往来转出,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汇算清缴前拿到发票正常扣除,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处理。
2、业务真实合法,由于特殊原因对方公司已失联或注销
某些情况下,虽然是真实业务,但相关成本费用支付后一直未能拿到发票,对方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失联或者注销,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还是应当正常计入对应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如果符合该条款要求,即使不能拿到发票也应当从往来转出,转入当年度损益,并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特殊业务无法正常计入支出,也无法取得正常发票
企业经营总会有一些无法入账也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甚至根本不敢正常计入成本费用的特殊支出,财务人员通常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挂在股东或者负责办理此事的高管名下,无法消除。
遇到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的确棘手,我个人的建议是超过三年以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由于无法证明该支出同公司经营的直接相关性,企业所得税前当然不能扣除,汇算清缴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类,取得发票后未支付或无法支付相关资金
如果已经取得发票,业务真实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暂未支付当然挂在往来款项——应付账款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无法付出去,会引发税务机关怀疑,是否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因此对于此类往来一定要谨慎区分情况,如果是虚假发票,一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是真实交易,需要由合理解释为何无法支付相关资金,或者尽快及时支付,消除可疑往来。
第四类,股东从公司拿走的利润无法消化计入往来
对于很多个人股东投入的民营企业而言,产生利润股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分红个税,账面并不显示分红,股东以借款形式将资金从公司拿走,或者由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汽车、承担家庭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最终财务做账强行计入其他应收款。这部分往来当然永远无法消化。
税务机关对于这部分挂在股东和高管名下的往来非常警惕,如果年度终了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税务机关极有可能认定为是分红,如果是为股东高管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家庭资产,税务机关会直接认定为分红,而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此类往来,财务人员应判断是否为分红,并提醒股东依法纳税,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在检查中爆发更大风险,遭受处罚滞纳金等更大损失。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