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增值税)。按季申报小微企业4-6月销售额32万元,7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4-6月销售额6万元(销货退回),冲减后4-6月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7月份企业要注销,7月申报缴纳的4-6月税款可以退回吗?
发文时间:2019-0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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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7月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能冲减4-6月的销售额,其4-6月销售额仍然为32万元,销售退回的6万元,应从7-9月的销售额中扣减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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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什么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有网友说,他们是分支机构,公司总机构在深圳,位于厦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想问说为什么不可以享受,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我们先来看看厦门税务局的回答: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看出什么了吗?说的是政策,给出的解决方案。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呢?


  当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除上述公告第二条中所列举的特殊企业或行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是:统一计算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有些明明是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却没有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这个真是说来话长,也经常被N家企业问起,这里就不解释某些原因了,直接说结论吧。


  没有汇总缴纳的企业,除了公告第二条特殊企业和行业外,无非原因有二,一是在税务登记时勾选了独立核算,从而错误地认为不应该汇总缴纳。二是有可能小微三项指标并不达标,人为拆解,有意为之,从而变成不汇总缴纳。


  对于第一种情况,无论分支机构在做纳税登记时勾选“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都改变不了分支机构的性质。有人问为什么,可以看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应该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吧,难道是否独立核算可以改变分支机构非法人的实质吗?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而无论是一时不注意造成的情况一,还是也许有意为之的情况二,事实都已经给出了结论,在今年所得税季报时这样的分支机构已经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了。当然,汇算清缴时也会是相同结果。肯定又会有人问为什么,还是看看小微企业三项指标的要求,均是包含了分支机构的数据。反过来说,如果可行,假设极端情况下,一个法人企业,是不是可以被任意拆解为一个总机构+N个分支机构,从而适应指标呢?所以,结果当然是如此了。


  回到开篇的问题,这家企业其实总分机构数据汇总之后,完全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指标。那这家企业今年季报的时候没有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等汇算清缴的时候改为汇总缴纳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所以,从结果来看,很可惜,对这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言,今年就没有办法正常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了。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公告条件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才是正确的方式。如果这家企业明年要改变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一定要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变更哦。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财税优惠更加明确

面对复工复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2020年5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明确实施房屋租金减免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一是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的,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支持政策。二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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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时间以来,各省推出Covid—19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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