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广东省梅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5日
关于废止《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2019年起,重新确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内容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
二、公告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三、公告主要内容
对原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制发的《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梅国税发[2009]84号)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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