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7]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时间:1997-06-02
文号:财税政字[199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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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你办秘书二局转来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财、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卫星保险营业税问题《请示》提出,为支持航天事业发展,壮大卫星保险专项基金,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卫星承保能力,对保险公司承保卫星保险除免征所得税外,不论卫星发射是否成功,还应免征营业税。

  我们认为,关于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简称85号文)已经作了明确法规。目前,我部正在按照85号文的法规,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的操作文件。涉及保险企业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

  二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实际动用专项基金赔付的数额,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因此,我们意见,对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仍应按85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二、关于卫星保险基金赔偿差额补贴问题《请示》建议,在长征火箭必须发射,而外国保险公司又不愿意接受分保,必须要由我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情况下,明确此项业务的为政策性保险业务。一旦发生危险,由保险公司先用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偿,尚有不足时,由国家财政用当年对保险公司加征的3%的营业税补足差额。

  我们认为,目前外国保险公司对我国卫星发射不予保险,我国的卫星发射处于困难时期。为支持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应在一定期限内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国务院决定对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给予税收照顾,已经体现了国家财政对卫星保险的支持。因此,我们意见,对人民银行提出的用非卫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营业税补偿卫星保险专项基金赔付不足差额的意见不宜采取。

  三、关于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确定问题在4月4日联合体筹备会上,各成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中是按单一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占联合体成员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若按国务院决定的人保体制改革所确定的注册资本2 0亿元计算,所占份额偏小,其他公司的份额相应扩大,这些公司有意见,提出联合体成员的承保比例不应仅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来计量,而应看综合实力,即考虑其保费收入规模、准备金大小、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因此,人民银行提出按各公司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占全国保险业资本金、公积金、准备金之和的比例,确定每一保险公司对每一颗卫星的自留额。

  我们认为,人行的建议和测算的具体份额有几点不妥:

  1、据了解,人行《请示》中提供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准备金194亿元,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150亿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亿元。我们认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企业当期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支付的保险赔款应由当期成本负担,但因赔案未了,赔款不能在当期支付给投保人,采取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办法,以真实反映企业的当期成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均是已有专项用途,承担现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用已经承担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再来承担卫星发射的风险损失,中不合适的。

  2、4月4日联合体组建签署的备忘录中,中保再保险公司是作为成员参加的,与其他公司一样,相应承担一部分份额,而人民银行计算的份额中却不包括中保再保险公司。

  3、人民银行计算中保财产险公司的份额时,未考虑清产核资转增资本公积的24亿元。

  4、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有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人行建议所提准备金概念过于笼统。

  我们意见,虽然联合体已经成立,但联合体章程正在酝酿中,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联合体成员公司卫星保险自留额的原则,我们建议,为合理分配卫星保险自留额,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业务到结算损益期后不一定全部发生赔款;保险保障基金是在保险公司出现赔付严重不足,影响被保险人利益,并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报经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后,可以动用的保险资金。在计算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联合体成员公司承保份额时,除考虑资本金和积金因素外,还可将保险保障基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列入承保比例的计算因素。具体比例的计算应由各成员公司将有关因素数据上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审查确认后,由联合体按章程具体计算明确各成员公司的卫星发射保险自留额。

  关于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是与其他公司等按同一计算方法承担相应份额,还是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我们认为,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是在国内卫星发射保险对外分保出现困难情况下组建的,联合体各成员公司均在超过《保险法》法规承保额的前提下,按比例承担份额,既然要中保再参加联合体(按人行计算方法承担5%左右),又不按同一办法计算其承担份额,强令其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业务,(承担全部业务的20%)使其大大超出按同一计算方法所应承担的份额,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对中保集团来讲,中保产险公司承担60%以上,中保再承担20%,卫星发射有很大的意见。我们也不赞成将绝大部分风险都集中于唯一的国有独资保险集团公司,加大财政的巨额负担。据了解,国外再保险公司是可以直接办理卫星发射保险业务的,因此,中保再也应比照办理。按我们提出的方法重新测算份额(资本金加公积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暂不考虑),中保财产3 4.4%,中保再11.7%,太保17.7%,平保15%,天安1.6%,大众1.6%,华泰10%,华安2.3%,永安4.7%,新疆兵团0.8%。如果再考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算依据,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的份额将有所加大,其他公司的份额将相对减少,对各方面都比较公平合理。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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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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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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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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