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开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基层单位组织开展;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每3年组织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省以下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各自情况制定评比表彰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及评比办法
第四条 文明单位应以创“优质服务、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为目标,加强全面建设。其标准是:
(一)政治思想方面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扎实,富有成效。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干部和党、团员的模范作用好。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二)工作、业务方面
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治税,全面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档案、资料健全。有计划地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学习,考评成绩达到全员优良。岗位责任制考核全员达标。
(三)纪律、作风方面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作风、办公秩序良好,保证政令畅通。全员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文明服务方面
行为规范,待人礼貌,办事公正,优质高效。有整洁、便利的办税和办公环境,绿化、美化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好。
第五条 文明单位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届时确定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的表彰数额。各省、市(地)、县税务局表彰的文明单位数额一般可分别为本级下属所有单位总数的5—10%、10%—15%、15—20%。
第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一般在连续2年保持各级别荣誉称号的基础上,方可申报参加上一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对确有突出业绩的单位,可酌情越级审批。
第三章 优秀税务工作者标准及评比命名
第八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应是热爱税收的奉献者、公正廉洁的执法者、精通业务的进取者、文明高效的服务者,在社会树立税务工作者的良好职业形象。其标准是:
(一)热爱税收事业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为税收事业作贡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勇于进取,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公正廉洁执法
依法治税,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讲究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社会形象良好。
(三)精通本职业务
刻苦钻研税收业务,熟练运用现代化征管、办公手段。精通本职工作,考核成绩优秀。
(四)文明高效服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办事认真,讲究效率,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仪表端庄、整洁,语言文明,热情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第九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级次分为全国税务系统及省、市(地)、县局四级,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县税务局命名。
第十条 省、市(地)税务局评比表彰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名额比例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5%掌握;县(区)以下(含县、区)税务系统按干部职工总数的10%掌握。
第十一条 优秀税务工作者称号,要在其工作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命名。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产生的文明单位、优秀税务工作者,由命名机关分别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奖励金从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活动专项经费或精神文明建设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应结合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一并进行,避免重复检查、考评。文明单位按考评周期进行重新申报、认定,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牌匠的制作要统一规范,不再另行颁发牌匾),做到命名一批,巩固一批,提高一批。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不断促进“双争”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对问题严重且逾期不改的单位,要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由命名单位收回牌匾,并酌情予以通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其办公室应做好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及总结推广经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双争”活动的开展作出具体安排,统一量化标准,便于操作和检查。
第十八条 开展争创文明单位和争当优秀税务工作者活动,要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广泛听取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搞平衡照顾,不搞终身制,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将本年度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情况,以及表彰的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在次年3月底前报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了规范税务系统的文明创建活动,在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的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将继续开展,并统一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继续在税务系统组织开展,评比条件和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5]9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被地方党委、政府和共青团组织分别授予的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青年文明号,均视为同级税务部门的文明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凡以前发文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税务系统各级文明单位牌匠的制作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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