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更新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告知义务更清晰 申报要求更明了
发文时间:2020-01-15
作者:王晓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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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网发布《国别报告告知要求表》,并更新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表》,集中整理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别报告的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方便跨国企业集团明确自身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和具体申报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2019年12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别报告告知要求表》(以下简称《告知要求表》),并更新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表》(以下简称《申报要求表》),集中整理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别报告的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OECD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69个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提出国别报告告知要求,84个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随着国别报告立法国家的不断增多,不少跨国企业集团在合规编制并申报国别报告表时,会面临语言、政策理解和实操等多方面的障碍。《告知要求表》的发布和《申报要求表》的更新,无疑为跨国企业集团熟悉并掌握投资国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提供了方便,并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了解各国告知要求


  OECD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国别报告告知的法规要求进行了总结,整理出《告知要求表》,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报告告知主体要求、告知截止日期、提交《国别报告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方式、格式、频率、使用语言和网站、是否允许第三方提交《告知书》以及是否允许单个或集团整体提交《告知书》等信息,有助于中国跨国经营企业集团,更方便和准确地了解海外经营地相关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最新动态,及时筛选出在哪些海外经营地需要提交《告知书》。


  假设A集团为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其最终控股企业是中国公司X,A集团在美国拥有子公司B,在沙特阿拉伯拥有子公司C,在泰国拥有子公司D,A集团使用的财务年度为日历年度。A集团可以根据《告知要求表》,明确集团内不同公司的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及具体要求。


  具体而言,中国和美国没有国别报告告知的要求,因此X公司和B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均无须提交《告知书》。沙特阿拉伯有国别报告告知的要求,因此C公司需要根据沙特阿拉伯的法规要求准备并提交《告知书》,即在A集团财务年度终了后的120日内将《告知书》报送主管税务当局。同时,根据《告知要求表》中沙特阿拉伯规定的《告知书》语言、提交方式、提交频率等具体要求,C公司可以使用沙特阿拉伯语或英语,每年通过网上电子提交的方式向沙特阿拉伯税务机关提交《告知书》。如果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设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均需单独向其主管税务当局提交《告知书》。


  熟悉最新申报要求


  OECD还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国别报告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更新,总结新增国别报告立法国家的法规要求,整理出《申报要求表》,包括该国的国别报告申报主体要求、收入门槛、申报起始日期、申报截止日期、本地申报起始日期、是否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是否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该国处于互惠或者非互惠状态以及是否有控制措施以确保合理使用国别报告的信息。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申报要求表》,筛选出在哪些海外经营地需要进行国别报告本地申报,熟知本地申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合理安排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本地申报的时间、方式和策略等。


  仍以A集团为例,根据《申报要求表》,中国、沙特阿拉伯均有本地申报国别报告的要求,因此X公司、C公司须分别按照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要求进行国别报告本地申报,美国、泰国没有提出本地申报国别报告的要求。因此,B公司、D公司不承担国别报告申报的义务。


  从《申报要求表》来看,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国别报告本地申报截止日期也不同。X公司应在中国报送其《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即2020年5月31日(含)之前填报2019年度的国别报告,C公司应在A集团财务年度终了日起的12个月内,在沙特阿拉伯本地申报国别报告,即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本地申报2019财年的国别报告。此外,如果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设有多家公司,根据沙特阿拉伯的法规要求,A集团可以指定任意一家公司在沙特阿拉伯提交国别报告,并同时通知其主管税务当局,说明该报告旨在满足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的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关注国别报告法规动态


  近年来,国别报告要求正在全球范围内全面落地。OECD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已有90个国家将国别报告要求引入国内法,并已建立超过2400个国别报告的双边自动交换网络。各个国家和地区与国别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应当积极关注其变化。


  《告知要求表》的发布和《申报要求表》的更新,为跨国企业集团明确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熟知具体申报要求提供了便利,有助于企业集团满足在投资国的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笔者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用好《告知要求表》和《申报要求表》,密切关注海外经营地相关的国别报告法规动态,明确告知义务和申报要求。对于尚未立法的经营地,关注其对国别报告的立法状况,确保及时了解当地法规要求,对于已经立法的经营地,关注当地法规变化和税务机关针对具体情况而出台的临时性措施。比如2019年底,中国香港税务机关就发布了2018年国别报告本地申报延期的通知,有关企业须针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国别报告告知与申报安排。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别报告效率,笔者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应根据经营地的法规要求,制定完备的国别报告信息收集和申报策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申报需求,尽可能一次性完成信息收集,避免二次收集造成额外负担。同时,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分区域或者国家设置专人专岗关注并负责相关申报事项,避免出现少报、错报或者漏报的情况。为了更准确和全面地了解各经营地的国别报告告知和申报要求,跨国企业集团也可以考虑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制定高效且可执行的国别报告准备和申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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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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