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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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明确了“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的政策口径、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高端紧缺人才名单清单的产生流程、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措施与争议解决办法,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将、具体化。三是社会各界特别是高端紧缺人才,对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望很高,《通知》中的政策内容可以稳定社会心理预期,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2.《通知》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答:为了让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落地、简便操作,《通知》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讲就是“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的政策口径。二是明确了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三是明确了高端紧缺人才名单清单的产生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四是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措施,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3.《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是什么关系?


  答:《通知》始终紧扣贴合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聚焦两者没有详尽解释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逐条逐项解决,确保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真正可落地、可操作。因此,《通知》和财税32号通知、琼府41号办法,在政策上是贯通衔接的,在管理上是前后一致的,在措施上环环相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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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5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12号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修订协议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取消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比照香港税务师在深圳前海片区登记从事税务服务。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同时以附件形式印发了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7项为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税务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


  为落实修订协议和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放宽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税务服务限制,促进深圳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更紧密涉税专业服务贸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进行修订,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4.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三、主要内容


  《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执业登记条件、资格确定、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相较于原办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内地与港澳相关服务贸易协议要求,除原香港税务师外,亦允许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到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因此办法名称修改为《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取消香港税务师合伙人、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合伙人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取消香港税务师、澳门核数师和会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


  (三)为进一步鼓励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办法》取消资格考试,改为执业登记。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内地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需加入在深圳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在深圳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


  (四)明确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需登记注册在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合伙人或股东至少应有一名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合伙人或股东之一应由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在计算税务师占比时视同内地税务师计入;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其它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相关制度规定对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发起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登记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开展实名信息采集、业务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和港澳税务学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就跨境执业的港澳涉税专业人士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及时反馈。


  四、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7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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