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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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春节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春节后15个工作日内,市专项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当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第八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达不到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的(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确定)。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两金三制”实施未达年度计划要求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纳入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区县政府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县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3、4项情形的市级有关部门,纳入市专项目标考核范围实施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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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的8个关键变化

一、征税范围描述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没有提到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把劳务全部并到服务中,实现了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统一。

  二、对销售服务的判定不考虑发生地原则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这条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不同,如境内A公司在境内接受向境外B公司支付咨询费,B公司在境外远程给A公司提供服务。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但消费地在中国境内,B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A公司向B公司付费代扣代缴),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这条也厘清了财税(2016)36号文的一个困惑。36号文附件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较大。

  增值税法的发布,彻底把这个困惑厘清,2025年即便不执行增值税法,实务中基本也都会按这个原则操作。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第五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只列举了纳税人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金融商品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没有列举纳税人对外无偿提供服务的情形。

  难道无偿提供服务真的不用按视同销售处理了?

  单看这个法律,确实如此。但还不能过早下结论。大家还是要静待后续的政策,看看是否有更具体规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法定,同时赋予调整规则

  增值税法第九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界定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但这个数不是固定不变的。若经济发展需要,赋予了国务院可以对该标准进行调整的权限,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五、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为3%

  现行政策对于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有3%和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等)两档,在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中,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

  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可随时申请退税

  现行政策中,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基本都是留待后期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选择申请直接退还。

  七、特定情形购买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现行政策下,一般纳税人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即便是专用发票(实务中可能开不出来),如果不是用于直接消费,也无法抵扣。

  如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食堂外包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给物业公司开具餐饮服务专票,物业公司(有餐饮经营范围)再给消费者开具餐饮发票。物业公司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并不是直接消费,但在实务中也无法抵扣。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物业公司取得上述餐饮服务发票,就可以正常抵扣。

  八、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设置起征点

  按照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这就意味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设定起征点(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优惠),而不是像以前,需要的时候才设。

  目前的起征点标准是每月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未来的标准是多少,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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