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2
文号:渝府办发[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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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以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为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县自查。各区县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春节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各区县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春节后15个工作日内,市专项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区县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区县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各成员单位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当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第八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1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达不到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的(年度考核最低分数要求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确定)。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两金三制”实施未达年度计划要求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并纳入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区县政府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专项工作组对该区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区县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专项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2、3、4项情形的市级有关部门,纳入市专项目标考核范围实施重点考核。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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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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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土增清算后的房屋再次销售还需要补缴土增税吗?

案例:

  甲地产公司A项目在2017年已完成土增清算,在项目销售过程中,由于楼盘销售低迷,与其中的3户业主达成协议,业主只需要缴纳部分房款,其余款项由甲地产公司垫支,后续业主通过其他途径将房屋余款筹齐后,一次性交付地产公司,但后续由于业主信用等其他问题,未取得贷款,也未筹集到房款,甲地产公司后经法院诉讼判决,3户业主将该房屋退回甲地产公司,甲地产公司又将房屋另行进行了销售,价格较上次合同价增加2000元/平方米,同时,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3户业主按正常销售已参与了土增清算,那么现在甲地产公司将房屋再另行销售增加的收入,是否还需要补缴土地增税?

  观点一: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项目在土增清算时,由于已经将项目所有的可以扣除的成本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时收入按照销售时的合同金额进行了确认,项目在2017年土增清算时,已经按照项目的业态分别用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成本计算出各业态需要缴纳的土增税。

  现在,企业将房屋收回并重新出售,由于增值税、所得税都需要进行正常计算缴纳,那么针对土增税,高出的2000元/平方米需要按尾盘清算对待,由于成本在2017年清算时,已经按照清算时审核的可扣除单位成本*面积进行了确认,因此本次以尾盘清算的成本为0,其余项目按照增加的销售收入、销售产品增加的的税金及附加据实计算申报。

  观点二:不需要补缴土增税

  分析:由于项目已经在2017年进行了清算,该3套房屋的面积已经做为可售面积参与了整个项目的清算,就是说在税务清算系统中,该3套房屋已经做为已清算房屋对待,系统也已将其自动划分为已完结清算过的房屋,现在企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重新销售造成售价提高,不影响也不需要重新就增加的部分再计算缴纳土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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