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1-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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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先后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制糖、人造板制造、羽毛(绒)加工、蜜饯制作、水产品罐头制造、缫丝加工行业、棉纺加工、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等农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广东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我省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三)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四)明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明确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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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福建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2012年7月1日起,陆续将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水产品、食用菌、皮革、茶叶、棉花加工、竹木加工共计九个加工行业和餐饮服务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和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厦门,下同),将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试点范围,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活性炭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省税务部门参照省内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平均耗用率,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多次征求蔬菜水果加工企业、活性炭生产企业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后,形成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三、施行时间


  尽快在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利于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行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促进相关行业纳税人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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