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8
文号:沪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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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8家企业作为本市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的供应商(名单见附件),免费为所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纳税人提供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内容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本市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提供税局驻点服务、其他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 “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 “eTax@SH网上认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通用开票软件、网上办税服务厅(企业、自然人)、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其他利用Internet完成税收相关工作的纳税人端软件。


  二、服务商的基本职责


  (一)网上在线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网上在线咨询服务功能,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提供咨询问题的受理与解答。要求:咨询服务在半小时内完成,纳税人在线平均等待不得超过5分钟。


  (二)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商开通热线服务电话,电话一次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7×24小时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解答咨询。要求:文明礼仪、用词规范、当场解答,不得推委。


  (三)上门技术服务


  网上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服务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如有配件需要更换,只按市场价格收取配件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


  (四)培训服务


  服务商应开展多渠道的培训服务,包括网上在线培训、现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服务商必须为对应的征管分局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在新增之日起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培训一次,免费提供场地(在新增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所属征管分局所在行政区域内)、师资及培训材料,具体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由对应的征管分局和服务商协商确定。对应的征管分局还有其他培训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费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借此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五)税局驻点服务


  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支持。要求: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分局要求增派。如遇税收政策调整或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客户端软件重大变化的,服务商应及时增派力量,满足线上线下服务。


  (六)其他服务


  服务商可以拓展各类服务渠道,如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辅助服务,积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


  三、对服务商的基本要求


  (一)服务商承诺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


  支持服务平台基于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呼叫中心系统至少具备60线以上的咨询服务受理能力,有能力至少储存3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能在需要时快速扩展存储。


  (二)服务商承诺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


  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服务商承诺机构和人员的配置


  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拥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及专职服务团队,按需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部门。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


  (四)服务商承诺的管理要求


  1.针对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等服务方式,制订对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建立问题库和知识库,建立服务人员全员考核体系。


  2.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检查用户评价系统,及时发现用户低满意度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座席、技术人员并处理纠正;检查座席接听电话记录,处理纠正服务态度不热情、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情况;及时处理纠正拖延服务、服务乱收费等情况。


  3.接受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的管理和考核,每月5日向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分局报送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上月网上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咨询问题解决率、上门技术服务次数、上门服务解决率、纳税人回访个数、纳税人满意率等,并统计分析纳税人所提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4.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服务商须在相关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并交一份给对应的征管分局存留。


  5.服务期满,如服务商未能延续服务,应与后续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后续服务单位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咨询语音记录、智能咨询平台咨询记录、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服务商驻点服务人员应向后续服务单位派驻人员移交驻点服务形成的各类资料、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对尚未完成服务事项,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后续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移交接工作完成后,服务商应销毁所有涉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记录。


  6.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因素引起本市征管分局合并或拆分的,合并或拆分完成前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仍由原服务商负责服务(原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划归某个征管分局的,原服务商与此征管分局也建立对应关系),合并或拆分完成后一个征管分局对应多个服务商的,新增的网上电子申报纳税人由该征管分局均匀分配给所有服务商。


  四、服务费用


  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市税务局按季支付各服务商,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税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五、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电子申报服务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六、其他要求


  网上电子申报原服务商应与新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原服务商必须将客户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新服务商,并对客户资料实施销毁等措施。新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时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防纳税人信息外泄。新服务商应加强与对应征管分局的联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各征管分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对新服务商开展实地考察,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分段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申报,确保1月纳税申报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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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这样做,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但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

一、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凭证资料具体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如:费用金额、费用发生时间、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等。

(二)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和原则:

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须且要数额合理;业务招待费支出要与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足够的有效凭证证明其相关性;

二、把握好两个涉税边界。

(一)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商业招待及个人消费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正确运用特殊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使这类费用达到全部或部分的税前扣除。

(二)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

正常的费用是指在取得某一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费用。必要的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是指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三、做好费用的严格管理与准确分类。

(一)差旅费与交际应酬费的划分

  面对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却有好几千元,还有大额的购物发票,这么大的餐费、购物支出,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1、账务处理:

  财务人员首先分清费用的实际支付名目,即这些费用哪些是出差人员的正常餐费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户的支出,哪些是为客户购买礼品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出差人员的餐费支出都是一定标准的。然后,按照分好的费用,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等科目,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销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员工出差取得的飞机票、高铁票,手机票和酒店餐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是住宿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2)企业所得税:

计入差旅费的支出,属于正常的经营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如果税务机关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需提供证明材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计入业务招待费的部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分

  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为了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及部署下一步工作,会定期或不定期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各办事机构或分子公司的人员在开会期间的住宿费、餐费、会议费等应如何处理呢?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为方便省事或公司没有大型的会议厅,而租用综合性酒店,即住宿、就餐、会议均在一个酒店,会议结束由酒店统一开具会议费发票;有的企业有自己的会议厅,开会在本企业进行,与会人员的住宿与餐费由宾馆承担或由宾馆与饭店分别承担,会议结束,宾馆开具住宿费发票,饭店开具餐费发票;也有的企业的会议室、职工住宿、职工就餐分不同地点,分别取得会议费、住宿费、餐费发票。

  1、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是否为会议费,只要是与此次会议费有关的支出,均应按其费用实质,作为“管理费用——会议费”或“营销费用——会议费”核算。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经营而发生的会议费允许税前扣除。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差旅费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资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综合性酒店召开会议,最好要求酒店开具内容为“会议费”的发票,凭相关证明可以税前列支,如果分别开具“餐费、住宿费”,因存在税企分歧,就不能按会议费税前扣除,特别是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按税法进行纳税调增。

    (三)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分

  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订制如广告衫、印制宣传语的小礼品等。在订货会或商品展销会结束后作为礼物无偿赠送给客户。发生的这样的费用是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还是业务招待费核算呢?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1、账务处理:从上述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来看,企业赠送的客户的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2、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应将此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分

  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为解决职工的午餐问题,统一由某餐厅供餐,由公司统一结算,结算时餐厅开具的餐费发票,对于取得餐费发票如何处理呢?

  1、账务处理

  此项费用属于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间接人工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其他相关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应做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而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在账务处理中,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是职工的午餐费,同时将就餐的职工姓名及天数和标准详细列明,以避免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招待性质的支出。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于账务处理上列入的职工福利费部分的职工午餐费,税法是认可的,在不超过税规定的比例时,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掌握好以上几点,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不会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在平时费用发生时就做好正确划分和记录,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从而降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账面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金额,从而为企业节约税负。

 

 


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额如何调整为实际毛利额?

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收房款时,一般计入预收账款核算,按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纳税义务发生,需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对应的成本费用,将预计毛利额调整为实际毛利额,那么在实务工作中,预计毛利额是如何调整为实际毛利额的呢?


  一、政策规定


  1.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交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房地产企业预计毛利额=预收账款/1.09*预计利润率


  也就是说,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不含税预收账款的金额和预计毛利率的乘积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调整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把它还原成实际毛利额。即企业需要在完工年度将预计毛利额结转为实际毛利额。


  那么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率是如何规定的呢?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也有明确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即:一般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率按15%计算,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实务分析


  某地产公司2018年度预收账款为2000万元,2019年度预收账款新增7000万元,同时,2019年度有4000万元预收账款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按照成本分摊的结果,对应分摊的开发产品成本为3000万元。那么,已售产品预计毛利额如何调整为实际毛利额?


  第一步:计算出2019年结转收入年度的实际毛利额


  即:2019年实现400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分摊3000万元的开发产品成本,那么2019年计算的实际毛利额则为1000万元,通过以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简表反映(税费暂略):

image.png

 第二步:计算2019年度预收账款增加,企业应预交的毛利额


  2019年新增预收账款应预交的毛利额=7000/1.09*15%


  第三步:调减2019年度结转收入的预收账款的预计毛利额,即将预计毛利额调整为实际毛利额。


  调减预收账款预计毛利额=4000/1.09*15%


  达到4000万元结转收入的预收账款=2018年的预收账款2000万元+2019年的预收账款2000万元


  上述第二步和第三步通过所得税汇算表中的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简表(A105010)反映如下(税金暂略):

image.png

三、总结:


  从上表可以看出,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将预计毛利额调整为实际毛利额的过程,虽然是调整二者之间的一个差额,但在实际填报过程中,分三步走:


  1、根据实际结转的收入成本金额,在纳税申报主表中直接申报实际毛利额;


  2、在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时,应先按当年新增的预收账款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第22行,2019年新增的预收账款);


  3、将已结转到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预收账款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做纳税调减,即在结转实际毛利额时,原路冲回预计毛利额(第26行,2018年2000万+2019年2000万)。


  地产企业将预计毛利额调整为实际毛利额,其实是在开发产品未完工成本不确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预先规定了一个预计毛利率(15%或者其它规定的税率),企业在按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当实际毛利额可以计算出来后,在原路调减原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出的纳税额,相当于预计毛利额只是一个时间性差异,最终待项目完工,纳税义务发生成本确定后,就不存在预计毛利额,而是全部调整为实际毛利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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