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房产及土地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时间:2017-0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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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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