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回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发文时间:2017-08-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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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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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解读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稽查制度体系,针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办法》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二)强化约束税务人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三)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三、《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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