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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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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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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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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