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财税[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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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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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解读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落实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3月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本公告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范围


  (一)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两类;


  (二)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三)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六类;


  (四)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适用本公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自然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房屋、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适用此条免税政策。


  三、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口径


  本公告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按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等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公告相关政策口径。


  四、实施方式


  本公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免税手续。申报时,纳税人在网上填报已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即时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时核准。


  税务机关后续核查主要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实施,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和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除上述情形外发现纳税人误享受减免税的,撤销减免税核准,补征已核准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不记入纳税人的信用记录。如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未能及时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可以在网上补充办理申请手续,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核准并退还相关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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