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落实后,7个问题需关注
发文时间:2021-03-08
作者:sl
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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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政策,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许多企业势必进行税收筹划,但以下几个方面如果筹划不当容易引发风险或失败,应引起关注:


  1、关注临界点税负,用对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内容,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临界点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及366.67万元两个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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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品税阁logo遮拦处为“25%”


  从上图可见,应纳税所得额从300万元增长1万元至301万元时,实际税负却急剧增长17.5%;而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66.67万元时,税后利润几乎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相等,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小于366.67万元之间时,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增加的税负。


  因此,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元,尤其是处于300-366.67这个区间的企业,应通过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


  但如果筹划不科学则可能出现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现象。


  【案例1】A企业2020年职工人数38人,资产总额1200万元,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该企业试图将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于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80万元。


  分析:若不捐赠,则应交所得税310*25%=77.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32.5万元。而捐赠后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30万元,应交所得税为100*2.5%+130*10%=15.5万元,税后净利润为214.5万元,反而小于不捐赠的税后净利润。为什么?这是因为捐赠成本(80)大于节税效益(62),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导致筹划失败。


  提醒:临界点的筹划手段很多,常见的有递延收入法、存货计价选择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法等等。但若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提高税后收益角度来说,不管哪种方法,必须科学合理,否则筹划必然失败。


  2、关注组织形式筹划法,综合进行分析决策


  所谓组织形式筹划法,就是将一家企业分离成两家或多家企业,这是种比较有效的筹划方法,因为通过分离,不仅能同时降低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小型微利企业核心指标,还可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达到提高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目的。另外,分离后有可能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可谓是一举多得、一箭多雕。


  但这种方法如果运用不得当,同样会出现筹划失败情况。


  【案例2】A公司从事水泥制造销售,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650万元。该企业下设分公司B,规模较小,负责后续投资的一条水泥生产线的建设与运营。为使B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该企业2021年12月份将B注销后重新注册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2021年度,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B由于新投的生产线建设周期长且投入较大,亏损310万元。


  分析:假如B仍然是分公司,2021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为(600-310-100)*10%+100*2.5%=21.5万元;采取母子公司形式后,由于是分别交所得税,A的盈利和B的亏损之间没有办法实现抵消,因此合计需缴纳所得税600*25%=150万元,不仅未少缴,反而多交所得税150-21.5=128.5万元!


  提醒:运用组织形式法时,不能仅仅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强行筹划,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生命周期、管理成本、融资难度、现金流量、企业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情形进行区别运用:例如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只为内部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投资周期比较长的项目等,就不合适采用子公司形式;而对于需要跨省设立的下属机构、风险比较高的项目等,就适合采取子公司形式。


  此外,对于运用存货计价选择法、购入大额固定资产后一次性扣除等办法进行筹划的,也不能仅考虑节税效益,而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后利润、资金占用、财务目标、融资难度等各种因素。如存货计价选择法,有时节税效益最大、现金流量也最大的方案税后净利润却最低,这时企业必须综合权衡利弊后,根据自身情况择优选择。


  3、关注“资产总额”指标的筹划,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应超过5000万元。因此,如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重视该指标的筹划,其操作中应需关注的事项有:


  1、注意筹划方法选择。在结合企业实际基础上,优先运用能同时解决应纳税所得额301万元和资产总额5001万元问题的筹划方法:如组织形式法、递延收入法(注意要严格按照准则和税法规定时点确认收入,防止出现推迟确认等舞弊行为)、租赁资产法、列支费用法、公益捐赠法等等,以达两全其美之效。


  如公益捐赠法:此法不仅能同时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还能展示企业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形象。需强调的是:国家对重大事件或领域的捐赠行为税收优惠力度很大,如2003年企业捐赠用于SARS防治的支出(财税[2003]106号)、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支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2、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在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等制度的基础上,灵活进行会计处理,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如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等等,以降低资产账面价值。当然资产减值、加速折旧等可能涉及后续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但这二者不矛盾,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数值大小是会计处理的结果,只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税法不会有异议;至于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您在计提时已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在汇缴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从全年来看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还需注意由于会计处理错误导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问题。


  【案例3】甲企业资产总额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后为5010万。企业核查后发现第四季度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存在200万元的双边挂账未有核销。也就是前期预收一笔款,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0贷:预收账款200,四季度末发生业务,会计分录借方:应收账款2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增值税略)。


  如果按照以上分录处理的话,正常来说还需要做一个抵消分录,也就是借:预收账款200,贷:应收账款200。但企业没有这么做,导致应收账款多200万,资产总额虚增200万。此外,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处理不当,其他应付与其他应收处理不当,也会发生以上同样的问题,此处就不再举例。


  提醒:资产是会计的核心要素,是企业的偿债能力、运营能力、风险程度的重要“风向标”,因此对“资产总额”指标进行筹划时,要避免出现“过度筹划”问题,简单点说资产总额不是降的越低越好,应该保持在什么水平应结合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等其他财务指标统筹考虑。


  4、关注双重优惠政策,选择最优筹划方案


  【案例4】A公司是主要从事现代服务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条件,一直以来公司的收入成本比较稳定。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截止到年末企业发生了3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在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8万元。


  分析:《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该企业抵减的应纳税额为30*10%=3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益”。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到底应不应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3)*25%=75.25万元


  如果不享受则应纳所得税为:(298-100)*10%+100*2.5%=22.3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3万元优惠,则企业所得税多缴纳52.95万元,进而使得公司整体税负增加了49.95万元。


  提醒:在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双重或多重优惠政策影响时,不能不加分析地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方案。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点(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附近时,更应慎重考虑。当然,如果此例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不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出300万,那就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以“愉快共处”,那就可以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


  对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有三个明细政策不好把握,纳税人在实操中容易出现用不准、用不足问题。现梳理如下:


  01、政府补助及加速折旧加速扣除叠加享受两项政策


  相关政策: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3、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54号


  【案例5】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


  1、发生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税务上以实际发生且未冲减政府补助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为基数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00-500*100%=-700万元。


  【案例6】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补助当年研发项目已发生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支出,当年发生人工费用500万元,会计选择净额法核算,税务上做不征税收入处理:


  1、发生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分析: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税务上以冲减政府补助后的研发费用200万元(500-300)为基数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300-500-200*100%=-400万元。


  可以看出,税务上做应税收入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案例7】2020年安徽HSJN公司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获得财政补助300万,用于购置一台研发设备。假设价值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在当年1月计提折旧,设备使用期限10年,直线折旧,预计净产值为0。会计选择总额法处理(假设税务上做应税收入):


  1、收到补助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2、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3、计提折旧


  借:管理管理  30


  贷:累计折旧  30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0


  贷:其他收益  30


  情况一:设备折旧30万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加计扣除,此业务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30万-折旧30万-加计扣除30*100%=-30万元。


  但是,如果今后9年企业没有研发项目,就不能继续享受加计扣除,故企业选择加速折旧,如下:


  情况二:将300万研发设备一次性作税前扣除,此业务应按税所得额为:收入30万-税前折旧300万-加计扣除300*100%=-570万元。


  可以看出,税务上做加速折旧处理会使扣除的金额更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总结论:政府补助如果涉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则选择做“应税收入+加速折旧”处理,这样才能足额、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扣除额


  【案例8】企业2021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产品,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当年企业境内研发活动共发生费用300万元,请问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合计为多少?


  算法一:


  1、实际发生境外研发费税前扣除:400万×80%=320万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100%。也就是200×100%=200万元。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320万+200万=520万元。


  算法二:


  1、实际发生境外费用400万元允许扣除


  2、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先用委托境外研发费320万(400*80%)和境内研发费300万的2/3(200万)比较哪个小,然后用较小的金额加计扣除100%。也就是200×100%=200万元。


  3、扣除境外研发费用合计=400万+200万=600万元。


  到底哪种算法对呢?


  分析:第一种算法错误,错在第一步。之所以会产生错误,因为财税[2018]64号是这样规定的:“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单看文件这句话,感觉答案做得没错啊。境外研发活动不就是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吗?


  但是,我们先别着急,来看一下财税[2018]64号文件的前提是什么?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注意到了吗?64号文规范的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而不是如何税前扣除。所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境外研发费用,只是境外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的一个计算步骤。


  很多时候,我们忙着赶路,却忘记了,自己是从哪里出发。


  那么境外研发费用到底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一个总的扣除原则,只有不符合这个原则,出现了不真实的、不合理的、超标准的、无关的支出,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文件,规定境外研发费用只能部分税前扣除,而不能全额扣除。


  另外,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解读中,在第二条第八项中明确指出: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此案例正确的答案应该是:当年税前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400+200=600万元。


  ----本案例引自“晶晶亮的税月”


  0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但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看2012年第18号是怎么规定的?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于非可立即行权的股权激励的扣除时间点为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计算方式为:实际行权的差额及数量×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


  【案例9】安徽HSJN公司是境内上交所的一家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公司向其研发人员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股票每股面值1元。同时约定这些研发人员从2016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满三年,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股。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比例约为20%,行权日实际离职比例也为20%,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实际行权日)发行新股,公允价值为每股50元。


  税会处理及差异分析如下表:

image.png

  分析: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尽管企业在会计上仅确认了12,000元的工资费用(15*800),但在2019年实际行权时,对股权激励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1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该股票的公允价格50元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30元的差额20元和数量800股,计算确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16,000元((50-30)*800)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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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租赁准则遇上小型微利企业会有影响?

各位水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木水吹税时间!


  扩大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实施了一年了,各位水友该享受的也“尽量”去享受了吧。本期木水并不是专门分享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而是想谈一谈一个新的会计准则——租赁。


  财政部规定,新的租赁准则,具体的实施范围和时间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


  对于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


  也就是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起就要实施新租赁准则了。


  那么这个准则,对税务处理有什么影响呢?木水不是一直吹税的吗?什么时候改吹会计了?木水当然不会无的放矢啊,如果不影响税务处理的,木水说来干嘛呢?


  新租赁准则木水认为最大的影响之一,就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而这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费负担的。


  我们先回顾一下小型微企业的标准吧。


  法条速递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影响就出在资产总额这个规定上,资产总额这个指标,是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的,而季度平均值,则是按照每个季度的季初和季末的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数确定的。


  那么今天的主角就来了,新租赁准则。尤其是对于承租方,影响会比较大。


  在旧准则下,承租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不动产或重大生产设备用于经营,本来是属于“轻资产”模式经营,经营租入的资产是不会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这样,资产总额就一般比较不容易超过5000万元的限额,其他条件符合的话,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但如果执行了新租赁准则,就不一样了,会由原来报表上的“轻资产”模式,变为“重资产”模式。为什么?我们看看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规定。


  准则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四条第一款:“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解释


  在新租赁准则下,只要承租人租入了资产,且不符合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情形的,不论是否融资租赁,均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在旧准则下,由于经营租入的资产和负债均不在报表中列报,只是在附注中披露,这样对债权人直接利用报表列报的信息进行偿债能力指标的测算会有影响,尤其是对于存在大量租赁的“轻资产”模式企业,其表外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太大,所以债权人无法通过列报的信息计算的指标精确评估其偿债能力,造成决策失误。所以,新准则下,要求无论什么性质的租赁,承租人均应将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中单独列报,这样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有利于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作出经营决策。


  但是,问题又来了,根据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指标是以资产总额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之一的,如果企业执行了新准则,那么报表上的资产总额就会多了一项使用权资产项目,直接增加了资产总额,有可能让企业超过了资产总额的指标的。这种情形,对于做“二房东”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影响尤其大。


  众所周知,很多商业地产公司,都会配套自己的物业管理或者商业管理公司,用于对自有物业出租、提供物业服务、安保等的业务。而由于大家都懂的原因,一般商业地产公司是不会直接对商户出租物业的,而是先打包整体出租给旗下的商业(物业)管理公司,然后再由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出租给商户。


  举个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一家境内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持有某一线城市某地标商场用于经营,好人有限公司下属一家全资子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好极商管公司向好人有限公司整体承租商场,对外转租给商户赚取租金差价,并向商户提供物业管理、商场清洁、安保等服务。而且为了保持承租价格的稳定并兼顾市场的变化,好人有限公司与好极商管公司每隔三年重新签署一次租赁合同并确定新的租赁金额。


  在旧准则下,由于这是经营租赁,好极商管公司在报表上并未列报与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属于轻资产企业,只要能够把控得好,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是可以不超过5000万元的,如果其他指标都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是很可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但是,新准则下,承租人必须在账上确认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报表上单独列报,除非属于短期租赁或者低价值资产租赁。根据上例中的情形,每次租赁期限均为三年,超过12个月,所以不可能是短期租赁。而且新准则明确规定,用于转租的,原租赁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应当确认该笔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中列报。而众所周知,对于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的租金不会低到哪里去,而租赁应付款额又是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好极商管公司在新准则下确认和列报的使用权资产可能金额会比较重大,极有可能会造成其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就超过了5000万元,从而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可能有水友会说,那我压低这个租金,使得使用权资产金额不重大不就行了?一线城市地标商业物业对价出租的公允价值一般都比较高的,如果这个内部租赁的租金太低,首先会被税务机关认为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本身就存在被调整的风险;其次,如果承租和转租的租金金额相差太大,那么好极商管公司本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大大超过300万元,也无法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啊。


  所以说,新租赁准则的执行,不但会影响会计核算,如果税务总局没有相应调整小微企业指标的计算方法,那么还会影响到某些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影响税费负担的哦。


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之后

在这个炎热的夏天,突然传来一个重磅消息,就是税务总局停止了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消息传来,一片哗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这个答复的意思是,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紧接着,2019年7月的申报期,在申报201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很多财务人员发现,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季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季度申报时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


  事情发生的很突然,财务人员纷纷询问应该怎么办?


  选择有三个。


  一是将原先的分公司改成子公司,这个属于一劳永逸的办法,但是程序上复杂一些,比较麻烦,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是将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改为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也有一点小问题。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企业在2019年已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不得变更,如果要改回汇总纳税,只能等到明年了。


  第三个选择实际上属于没有选择。就是继续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是不是感觉很亏?


  所以,事先进行税收筹划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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