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是否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发文时间:2017-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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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优先使用公开信息,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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