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9]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国办发[2019]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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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三)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落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各地据此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领。在全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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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发展格局下先进制造业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从全球范围看,先进制造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与竞争的关键领域,梳理影响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薄弱环节,定位加快提升先进制造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促进先进制造业的创新改革与转型升级,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体系。

  我国先进制造业虽然已经取得引人瞩目的发展,尚存在资源配置效率、创新产品国际竞争力等需进一步提升的方面。同时,在关键技术突破、行业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与积累等方面也面临着种种挑战。在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的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抓住机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从全球价值链低端向中高端的跨越,以国内国际双循环为主要抓手,打通先进制造业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产业协同的正向溢出效应,构造先进制造业与其他产业的系统综合体,努力提高产业链稳定性。

  本文从企业层面入手,从资本投资效率、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人力资本积累、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等五个方面,浅谈先进制造业企业为提升“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自身竞争力可以考虑的一些方面,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提高资本投资效率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资源情况,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和研发能力。提高资本投资效率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在创新产品和业务投资方面,先进制造业企业对研发、设备、厂房等投资需求较大。当存在多个产品或业务线的创新性探索研发时,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极容易出现布局过大而不能兼顾的情况。建议企业对各个产品和业务线的投资进行统一的资源筹划安排,避免多而杂的投资。在企业发展初期,审慎评估产品或业务线投资的回报周期和可行性,尽量避免投资过度,尤其要避免在产品生产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过度投资,降低产能过剩带来的经营风险。在境外业务投资方面,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响应“双循环”倡议,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通过“走出去”发展对外投资。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合作,吸收先进管理经验,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二、提高研发投入与创新效率

  研发投入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创造稀缺异质性资源的基础以及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研发投入提供了接触、模仿、吸收、利用新的外部技术的机会与可能性,使先进制造业企业对技术未来发展方向有更加准确的预测,也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中高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制造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一些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依赖进口的同时,也受到国外先进制造产品及其更新换代的威胁。同时,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不高,还没有完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数字经济时代为先进制造业更好进行资源配置、细化与延伸产业、实现高效便捷的生产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强大冲击。相对落后的制造方式如果仍以传统的要素驱动,则不符合时代对生产制造智能化、高效化与绿色化的要求,亟需通过研发创新来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在这种大背景下,先进制造业企业更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通过吸引投资、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实现技术积累与创新。具体而言,首先,可以通过推动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来提升生产制造质量,并优化生产工艺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其次,积极推进优秀科教资源与企业产业链的融合,通过与高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中心共建、股份合作、创新成果孵化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创新效率。最后,还可以积极寻求与行业龙头的技术合作,更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三、提升人力资本积累

  我国的高级技术人员整体数量不足,先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能力受到了人力资源的制约。同时,我国先进制造业目前还缺乏成熟的人才服务平台,在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等不同阶段的衔接尚不完善,人才培养与产业的适应度不高,导致年轻的创新型人才引进困难。

  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对先进技术具有依赖性,需要较高的人力资本支撑,因此,持续优化与积累人力资本对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竞争力十分关键。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和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及培养体系,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高度重视引进创新型高素质的人才团队。除了丰厚合理的薪酬体系以外,积极良好的企业文化、明确的愿景与使命也是吸引人才的关键。另外,还可以考虑采用员工持股计划,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等积极的公告效应吸纳人才流入。

  其次,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手段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其对前沿技术的知识储备与实践能力,从而培养有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复合型人才。在引进高端技术型人才的同时,建议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对原有员工的培训投入,实现人力资本素质水平的整体提升。可以通过定期组织技术培训、聘请海内外高端技术专家讲座等方式,让熟悉企业运营方式的内部员工紧跟时代与技术发展,适应科技创新与发展升级的需要。“互联网+”还为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提供了渠道,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知识外溢与共享提升其技术能力与创新效率,从而提升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

  最后,通过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智能化转型升级,增加对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等智能生产设备的使用,对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予以积极回应,推进智能化转型,促进企业劳动力节省型的技术进步。

  四、履行社会责任

  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自身的一项长期战略性规划,可以为先进制造业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一定的可能性。实践中,先进制造业企业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其塑造企业品牌形象,获得更多社会支持,进而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具体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可能满足政府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与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员工、政府和环境相关机构等利益相关者往往有机会建立长期良好互动,形成良好的口碑,赢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和支持,间接为持续提升竞争力加分。另外,这也是向外界传递自身具备较强财务实力、较大发展空间、较新经营理念等的重要载体。先进制造业企业积极主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反映企业自身的资源配置状况,也有利于投资者更加了解企业的内部经营情况。

  五、构建“智能+绿色”发展模式

  信息化科技革命给全球产业链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以信息科技,智能制造、新能源为代表的技术创新与传统制造业的相互渗透和深度整合已经开启新一轮产业变革,将对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广泛的影响,先进制造业企业从战略高度推进高端化、智能化与绿色化发展,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考虑构建“智能+绿色”的发展模式。

  首先,响应“碳达峰”与“碳中和”理念,打造高质量的清洁环保制造体系,促进绿色循环生产。提升绿色战略认知,包括绿色发展认知、社会责任意识、外部压力感知等因素,将绿色低碳纳入发展战略。聚焦效率和创新,从传统低效的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发展模式转型,建立基于低碳循环的高质量绿色制造体系。加大对排放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领域的投资,更新升级相关设备,实现低碳循环生产的转型升级,同时考虑充分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信贷扶持等政策支持以减轻投入的压力。从技术上突破生产节能、绿色回收等关键性瓶颈,严格遵守贯穿产品生命周期的绿色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促进绿色发展。

  其次,加速智能化转型,培育绿色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打造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有效利用公共技术平台,通过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开展对战略性前沿技术和产业薄弱技术的联合攻关。

  最后,营造绿色导向的企业文化、建立绿色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树立员工的绿色价值观,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要培养和引进相关人才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与低碳技术研发活动,加快绿色技术与低碳技术的成果转化,构建“智能+绿色”持续发展模式。

  本文仅浅谈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几个方面提高竞争力的考虑点。在全球先进制造业快速发展,我国大力推行“碳中和”与“碳达峰”目标,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全新格局下,先进制造业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也成为市场的关注热点。先进制造业企业在当前格局下的发展和竞争力提高之路,值得大家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反向开票”新政下,用废企业调整业务模式需关注的四个要点

编者按:长期以来,“源头发票”缺失问题一直掣肘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为缓解这一问题,实践中涌现的业务模式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涉税风险,近年来税务、审计等多部门清理违规返税行动也给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近日,备受关注的“反向开票”落地,自4月29日以来,江苏常州、广东佛山等多地的回收企业已开出反向发票。在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反向开票”政策、如何结合“反向开票”政策、配套现有的简易计税等规定实现税务合规与经济利益的平衡成为广大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基于再生资源行业产业链特征,分析现有业务模式的涉税风险,并结合“反向开票”政策,阐述新形势下用废企业调整业务模式需考虑的关键点,供读者参考。

  01、再生资源回收“源头发票”难取得,行业虚开、偷税风险高发

  再生资源行业的基本业态为将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加以回收、加工,生产出再利用产品,形成了“废旧物资资源端—废旧物资回收端—废旧物资加工利用端”的产业链条。资源端的分散性使得前端回收环节的主体具有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的特点,实践中,再生资源回收前端通常为自然人、收购站等规模较小的散户,而因代开发票需承担额外税费,该类主体往往不带票销售货物,造成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发票链条的源头断裂。用废企业自散户处收购货物,面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扣除凭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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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困境,为鼓励、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政策,给予从事回收业务的企业先征后返、免税等优惠政策,且回收企业准入门槛较低,实践中衍生出“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用废企业通过回收企业采购货物、取得相应的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自《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回收企业免税政策后,源头发票问题再度凸显,“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业务模式中的回收企业多依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降低向用废企业开票后纳税的税负,而因回收企业不参与货物运输、仓储,并利用财政返还向用废企业开具发票,容易引致虚开的嫌疑,办案机关可能会以无真实货物交易为由,否认回收企业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否认整个购销交易链条的合法性。此外,今年以来,审计、税务、发改委等多部门以会议或发文的形式明确要严查违规返税问题,江西、山西、浙江等地也陆续开展整治行动,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回收企业依赖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虚开风险容易传导至用废企业。

  02、回收企业简易计税、“反向开票”,再生资源行业新政回应现实困境

  长久以来,因源头发票不足导致的代开、虚开现象普遍,再生资源行业虚开案件频发,业务链条上的各主体均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为缓解再生资源行业源头发票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底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0号文有效回应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重的问题,但未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部分地方明确不允许回收企业自制凭证入账,40号文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近日落地的《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了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5号公告同时明确了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功能,并可以作为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凭证,畅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回应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在40号公告与5号公告下,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如何调整业务模式、实现税务合规与经济利益的平衡值得深入探讨。下文将基于再生资源行业的产业特征,分析用废企业业务模式调整需要关注的四个要点,为广大再生资源行业理解与适用税收政策提供借鉴与参考。

  03、“反向开票”新政下,用废企业业务模式调整需关注的四大要点

  5号公告明确,回收企业或者有回收资质的用废企业需从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处购进废旧物资才可以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包括两类,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二是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回收企业自个体户或产废企业处直接收购废旧物资,应由个体户或产废企业自行开具发票,不能适用“反向开票”政策。下文对“反向开票”政策对业务模式影响的讨论均系基于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处购进废旧物资的情形。

  关注点一: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在“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业务模式下,用废企业自一般纳税人回收企业处取得的发票有两种可能:一是回收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向用废企业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回收企业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向用废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回收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下,回收企业自出售者处收购废旧物资,自行开具税率为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用废企业自其采购废旧物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可以作为即征即退的适用凭证。但在此种模式下,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

  在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下,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配合“反向开票”政策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解决了以往40号公告适用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然而,简易计税模式下,用废企业只能自回收企业处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负较高,尤其是对于不符合即征即退的用废企业而言。目前,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用废企业除了需要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规定的资源生产出符合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外,部分退税项目还对用废企业的资质、产品销售对象提出要求。以废钢为例,废钢加工企业首先需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而截止《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目前符合工信部准入条件的废钢铁加工企业仅824家。在这符合条件的824家废钢加工企业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能享受到即征即退政策的仅282家,占比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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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对于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用废企业税负普遍较高。实践中为解决此问题,部分用废企业在原回收企业后端再搭建另一适用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形成“出售者—回收企业(简易计税)—回收企业(一般计税)—用废企业”的模式,自适用一般计税的回收企业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增值税税负转移到该回收企业,回到前文中一般计税模式下回收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在目前实践中,此类回收企业通常享受财政返还来降低税负,但该种依赖财政返还的业务模式如前文所述,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关注点二:“出售者—用废企业”还是“个体户—用废企业”?

  在5号公告下,拥有回收业务经营资质的用废企业(即属于5号公告规定的“回收企业”)可以直接自出售者处采购报废产品,反向开具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并可以作为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依据,将原“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交易链条缩短为“出售者—用废企业”,规避了以往实践中对“回收企业”是否实际参与业务的怀疑,避免回收企业虚开风险的传导。但对于无法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用废企业而言,同样面临税负过重的问题。

  相较于以往“个体户—用废企业”的模式,用废企业的税负未发生较大的变化,均取得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开票限额上看,出售者12个月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个体户开具发票的限额则因不同区域而有所差异,部分地区年开票限额为500万元,销售额较高且经常发生的出售者或个体户均面临开票额度不足的问题;从销售废旧物资一方的税负上看,出售者或个体户均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所得税可能存在差异:1)从纳税程序上,“反向开票”下出售者需预缴0.5%所得税并于次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个体户需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并于次年办理汇算清缴。2)从个税税负上,目前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部分地区给予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由此,个体户销售废旧物资所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或低于自然人出售者。

  关注点三:“出售者-用废企业”还是“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废企业在前端搭建回收企业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散户供货的质量、数量波动较大,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归集货物,确保能够取得符合生产需要的原料;二是在该模式下用废企业可以自回收企业处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及申请即征即退所需的凭证。而在“反向开票”政策明确了反向开具的发票具有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即征即退凭证的作用后,用废企业的业务链条中是否还有必要加入回收企业这一主体?

  笔者认为,选择“出售者-用废企业”模式还是“出售者-回收企业-用废企业”模式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用废企业是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若用废企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出售者—用废企业”模式下,退税部分可以有效缓解反向开具的发票可抵扣增值税税额较低的问题;二是需要考虑回收企业是否享有财政返还政策,同时也应关注财政返还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与稳定性;三是需要考虑从回收到生产全业务链条架构搭建的整体经济成本与税负问题。

  关注点四: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应代办税费缴纳,未按规定办理需承担补缴责任

  5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目前已有再生资源企业向供货商发函,明确回收企业代出售者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代扣代缴的标准为结算价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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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企业应当关注此代办代缴义务,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若回收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将面临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并被追缴税费、滞纳金的风险。若回收企业已向出售者支付货款,但未扣留货款对应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则在其已实际承担税费的情况下还需补缴未按期缴纳的代办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将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5号公告尚未对暂停“反向开票”资格的期限及能否恢复、如何恢复作出规定,回收企业一旦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基于此搭建的业务模式将难以继续开展,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04、小结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到,因废旧物资销售源头多为自然人、个体户,不管是在之前的模式下或者“反向开票”新政下,回收企业自此类主体采购废旧物资只能取得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问题或转嫁到回收企业,或转嫁到用废企业。但不可否认的是,“反向开票”政策畅通了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发票链条,使得自废旧物资出售者到回收企业、到用废企业各个环节均有合法合规的发票,解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用废企业可以综合多个因素考虑是否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如在链条中的定价话语权、代办税费的成本、自身是否能够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等,进而提高业务的合规性,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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