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地方政府可以减免哪些税款?
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财税星空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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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制定增值税减免优惠。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特定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


  4.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在本次疫情影响下,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减免优惠。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在本次疫情影响下,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在此次疫情影响下,部分地区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税款减免税政策,如北京、上海、苏州等,下一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税款减免的细则及执行方式,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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