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发现2016年度销售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客户协商给予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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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政策规定,不需要调整2016年度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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