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情形下,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认?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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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销售特点以及相关的政策,按以下项目"孰先"的原则确定:


  (1)开具发票


  (2)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含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或实际交房时间孰先),同时收取款项(含合同约定收取或实际收取孰先)


  (3)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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