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时间:2018-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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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规定:“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第十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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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根据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和相关计算方法,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方便纳税人准确计算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行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本公告规定:凡纳税人能够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优先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吨污水)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污水排放量的医院,按照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床)计算应纳税额;对于无法确定实际污水排放量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按照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施工工地征收扬尘排污费。排污费费改税后,建筑施工工地排放扬尘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因此,各类工程的建设方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原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月纳排污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缴费人负担较重且不尽合理。因此,本公告对相关计算方法进行了完善,将建筑工程分为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月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土石方和桩基阶段按照基底或底层面积计算,结构和装修阶段采用工程工期进度法计算。


  四、关于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一般性粉尘缴纳环境保护税。为统一全省的执行标准,本公告规定,我省煤炭装卸(堆存)一般性粉尘产污系数暂按区间标准的下限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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