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发文时间:2018-04-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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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

  (四)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一)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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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和孳生股息:所得类型不同,税款不能相互抵减

上市公司授予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股票期权,被授权员工在未来可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常见的激励机制。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持有股票期权的员工将不同类型的应税所得相互抵减,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C公司的几位高管,就因错误地理解了税收政策,最终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


  疑点:申报数与实际数差千万元


  C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非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注册设立,并在中国香港上市。甲和乙为C公司的两名高管,且任职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内,为中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高管甲、高管乙通过直接持有、间接持有的方式持有C公司股票。其中,高管甲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股票7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1.8亿股;高管乙以个人名义直接持有C公司600万股,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股票8000万股。C公司年报显示,2015年~2019年,公司每股累计派息0.89港币。经测算,高管甲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约1.66亿港币(约合人民币1.45亿元),高管乙应取得境外股息红利7654万港币(约合人民币6493万元)。


  根据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征收数据,2015年~2019年,高管甲共申报股息所得8072万元,高管乙共申报股息所得3493万元。对比后发现,高管甲和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个人所得税实际申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高管甲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6500万元,高管乙应取得股息与已申报股息差额约3000万元,可能存在少申报跨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


  分析:用股息红利收入抵减行权损失


  对于出现的股息申报数与实际数差额较大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与C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C公司财务人员解释,除2019年因尚处于申报期未申报外,高管甲和高管乙通过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运营管理费用后,已经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数额差异主要是由高管甲和高管乙个人持股部分导致的。C公司上市前曾授予两位高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2.2港币。基于良好发展预期,两位高管分两次行权,并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C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在2015年底出现了股票市场价格低于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两位高管认为,股票期权行权时所缴纳的所得税实际上是预缴税款,且随着股价的下跌,行权时计算的所得税数额虚高,属于多缴了税款。因此,高管甲和高管乙在以后年度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时,自动将其用于抵顶了低价股票期权行权时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就取得的股息红利缴纳税款。


  提醒:所得类型不同,不能相互抵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高管甲和高管乙因股票期权行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所得类型为“工资、薪金所得”,因继续持有股票孳生的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者的所得类型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居民个人可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息收入与行权时确认的收入不属于同一类型,且股息收入也不在合并计算的四类收入内,因此两者不能相互抵减。


  考虑到彼时正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决定给予纳税人自查调整的机会。最终,C公司财务人员在2019年度申报期内为高管甲、高管乙及其他相关高管进行了代理申报,共补缴税款2500多万元。


  上市公司高管出现数千万元的税务风险,对其个人和上市公司的信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建议上市公司财税人员和高管都要提高对个税政策的学习,关注居民个人取得跨境应税所得等特殊情况,及时、合规履行申报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08年12月知识——


股票期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收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员工接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要求,在行权时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后再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持股计划的涉税问题浅析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公司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尤其在上市公司中应用更为普遍。目前股权激励的手段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及员工持股计划,现就结合实际案例,我们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探讨。

  一、股票期权

  某上市A公司采用股票期权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8月3日

  2、授予数量:1,730万份

  3、授予人数:90人

  4、行权价格:6.2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首个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等待期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期权自授予日后开始锁定,在前述等待期内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第一次行权2021年9月,A上市公司以行权价格6.27元的价格授予员工500万股,登记日收盘价为9.65元。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假设各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变化,经测算每年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2021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8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8号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那么,2021年工资薪酬项目调增金额计股权激励金额为800万元,调减行权(9.65-6.27)*500=1690万元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例如,甲员工获得股票期权20万股,则应纳个人所得税应为150,680元[(9.65-6.27)*200000*35%-85920]。

  因此期权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一致的。那么A上市公司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条第一款规定,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所得税备案延期的股权激励支出,企业所得税仍可在行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二、限制性股票

  某上市B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年报公告中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19年12月30日

  2、授予数量:134.50万股

  3、授予人数:57人,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4、授予价格:16.3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30%、40%。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021年计提股权激励金额为300万元,2021年5月为首次解除限售属于本公司员工为10万股,登记日股票市价39.51元,解禁当日股票市价64.61元

  限制性股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案例一,2021年工资薪酬权激励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83.1万元[(64.61-16.3)*10-300]。

  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例如,甲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1万股,B上市公司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5.76万元[(64.61+39.51)/2-16.3)*1];甲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7480元(357600*25%-31920)。

  因此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不一致。

  三、员工持股计划

  某上市C公司采用员工持股计划,年报公告中披露员工股计划的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员工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根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请认购。

  从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内容来看,该持股计划并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员工取得成本为市场公允价格,目前的税收文件规定上述情况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也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调整。

  通过以上的涉税案例分析,我们分析探讨了不同股权激励形式下的纳税差别,便于财务人员准确判断股权激励的性质并规避与此相关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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