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银监发[2015]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三、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四、落实尽职免责,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风险传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要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及时在全辖通报。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制定与执行、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十、加强多方联动,优化服务环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银监局、商业银行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强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发挥非存款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银行业协会、融资担保业协会和小贷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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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03
文号:银监发[201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5]114号 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近年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极大地释放了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地方各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正在形成。

但当前,财政资金使用较为分散,仍以项目管理为主,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政策平台,支持政策传递距离长、“最后一公里”问题仍较为突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范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

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

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励政策及城市选择

(一)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二)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将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各地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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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16
文号:财建[2015]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函[201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现决定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以及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的要求,以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为目标,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为抓手,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克难攻坚,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查摆原因,认真整改,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详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1)。

  (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详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附件2)。

  (三)对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按照2013年全国车购税工作会议提出的车辆购置税征管改革总体思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3〕628号)的具体要求,对照检查各地国税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步骤,制定各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车辆购置税征管方式改革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周密组织,迅速行动。省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细化方案,周密组织,迅速布置开展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以查促改,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群众观念,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质量。以查促改,提升群众满意度;建章立制,完善一批关键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三)按时上报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税务总局上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附件1


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所有符合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2013年8-12月份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一)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

  1.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情况: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比例。纳税人户数为2013年12月底纳税人户数信息(包括零申报户,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

  2.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情况:免征增值税额,以及占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总额的比例;免征营业税税额,以及占营业税纳税人应纳营业税总额的比例。应纳税额为纳税人2013年8月至12月纳税所属期内的应纳税额(包括已经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不包括按季度申报户的应纳税额)。

  3.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都享受了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如果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应详细分析其原因。

  4.是否存在小微企业按年申报的情况。

  (二)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

  1.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反映;

  2.是否存在纳税人将“免税额度”转卖的情况,以及其他利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偷逃税款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省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2013年8-12月本辖区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或《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通过可控FTP分别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和营业税处。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总体情况,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具体实施步骤、检查方式等;

  (二)2013年8-12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信息、免税额信息和落实情况。

  (三)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已经开展的工作和对今后工作建议;

  (四)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2


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对全国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2013年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如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可对以前年度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和收费等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专项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问卷调查。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对部分税控系统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培训、收费及技术服务等服务质量情况。调查可以采取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调查表》记录调查结果。

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比例不低于本辖区2013年末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总数的2%,对税控系统新用户的调查比例不低于2013年全部新用户的10%。

(二)抽查。税务总局将于2014年1月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及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国税局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对部分投诉人进行回访,了解有关处理情况。

四、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省国税局应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上传至可控FTP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专项检查”目录。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并填写《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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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10-27
文号:税总办函[2013]9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判断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二、“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银税合作机制

  地(市)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分局和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银税合作,共同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开展情况要进行跟踪、总结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创新和丰富银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二)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银税合作各方应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在与银监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定期将辖区内小微企业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银监分局,再由银监分局发送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向银监分局报送已推送的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并由银监分局共享至同级国税局、地税局。

  (三)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加“银税互动”活动,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完善尽职调查程序,改进金融服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用贷款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在辖区内全面开展银税合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特点切实开展工作。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要积极协调沟通,作好规划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动各级银税合作机制落实到位。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共商确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合作机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将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尽快推动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纳税服务,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将“银税互动”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银税合作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合作机制和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总结经验,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多方面支持;要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主动组织调研,收集、宣传各地政府、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银税互动”活动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五)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分局要在2015年第3季度内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要于2016年1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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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7-30
文号:税总发[2015]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2015]1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6月30日,工商总局负责建设的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已正式开通。系统包括“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库”等四个板块,目前已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的功能,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文件、地方政策等四个部分,并汇集了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由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下一步总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其余三个板块,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局要求抓紧开展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建设。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分步进行。第一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2015年9月30日前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和要闻动态功能。目前总局系统的上述功能已能够满足各地使用需要,各地可直接向总局信息中心申请使用,计划自行开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照总局统一样式及要求进行开发。第二步,今年年底前完成开发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库等功能。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标准以及小微企业库建设的技术方案,完成后另行下发。

二、实现本地政策集中公示功能。将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有效扶持政策进行集中公示,划分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两个层级。中央政策由总局梳理归纳,各地直接使用总局的信息数据。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政策集中公示功能中的信息数据要按部门分类公示。政策集中公示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及时发布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要闻内容可直接使用总局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动态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动收集本地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动态,积极宣传政府各部门开展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四、参照总局建设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本地的系统设置多个入口。目前,总局已在总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光彩网主页面设置了入口,今后还将视需要增加入口设置。各地可参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入口。

五、按照国发[2014]52号文件要求,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主动汇报相关工作构想,取得政府指导和支持。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总局将在近期召开会议布置此项工作,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个 体 司   吴  凡 010-88650821

信息中心   张志清 010-88651674

工商总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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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8-03
文号:工商个字[2015]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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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5]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现就税总发[2015]35号文件确定的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一)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1)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 (办公厅、纳税服务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2)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编制和发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自动链接并及时维护(办公厅、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1)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3月底至4月上旬,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办公厅、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纳税服务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2)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编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送达每一户小微企业(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四)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总局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使纳税人通过填写申报表有关栏次自动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报送专门备案材料,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所得税司负责)。

  (五)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1)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2)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七)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八)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1)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办公厅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2)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 (办公厅、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今年7月份,税务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所得税司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

  (九)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1)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纳税服务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2)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司、办公厅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货物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及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小微企业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细化分解工作,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把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司局在认真做好本司局承担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地税务机关的督导,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落实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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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23
文号:税总办发[2015]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个字[2015]17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下简称国发52号文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2015年6月30日部分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正按照《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要求抓紧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小型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做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的宏观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小微企业发展仍存在巨大空间,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各地要站在推动扶持政策落实、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高度,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高度,站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按照工商个字[2015]118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

  二、依托公示系统,坚持集中原则,突出小微企业名录的整合功能和便民特点。各地要深刻理解国发52号文件第九条的要求,充分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小微企业名录建成一个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其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一个便捷通道。小微企业名录要实现各类扶持政策及相关信息的归集、集中,同时通过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的联通、年报数据的比对,实现扶持政策实施与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机整合。小微企业名录要方便公众进入和使用,各地要参照总局网站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多个入口。

  三、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保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统一性。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工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为确保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统一性,总局制定了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部分地方已建类似功能信息平台的,也要逐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统一。系统中属于总局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各省要严格执行,确保数据格式、界面风格统一,以便于识别和使用,在此基础上,各省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附加其他相关功能和栏目。

  四、全面及时,清晰分类,集中公示各类扶持小微企业政策。集中公示扶持政策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要按照部门进行分类,全面及时公示各类扶持政策。中央政策由工商总局梳理归纳;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并按部门分类公示,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各地要抓紧汇总梳理,尽快全面公示,实现小微企业名录的基本功能。

  五、准确周到,以人为本,精心做好申请扶持导航。申请扶持导航是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功能的延伸,是小微企业名录最直接的便民功能。要对小微企业可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进行分类提炼,以简洁的方式展示政策的核心内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等信息,方便小微企业知晓、读懂、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请扶持导航要力争全面准确,简洁明了,应导尽导,友好周到,可以网上办理的直接提供链接,不能网上办理的要提供办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不搞多层次链接。总局名录有的导航项目,各地应当相应细化;地方已制定的扶持政策,要在今年内实现导航;新的扶持政策颁布实施后,要及时建立导航。

  六、公开透明,依法推进,稳步开展享受政策信息集中公示。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集中公示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是小微企业名录的又一基本功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指标项,有效归集、公示各类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七、统一口径,坚持标准,切实规范小微企业库的建立和使用。小微企业库是一个动态可供查询的数据库,是小微企业名录的重要功能。小微企业库中包括当年已年报的小微企业和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判定口径和标准如下:对当年已年报的企业,由系统自动将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行业(以企业登记的行业代码所示行业为准)标准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纳入小微企业库;对已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比对,直接纳入;对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小微企业库应保持动态更新,对于应当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须在每年7月重新判定、集中更新一次,除集中更新外,小微企业库数据要按照总局的标准进行日常更新、汇总。小微企业库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开放,供实施扶持政策时参考,但不作为依据,库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由政策实施部门、机构自行判定。

  八、关注使用,讲求实效,高度重视数据更新和运行维护。及时的数据更新和有效的运行维护是保证网站质量和良好用户体验的基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使之制度化、机制化、规范化。要根据点击情况和用户反馈,及时进行改进完善。要确保网站内容质量和活跃度,符合国务院对政府网站的监测要求。要注意上下联动,根据总局名录系统优化的内容和措施,各地要及时予以调整和体现。

  九、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尽快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既是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政策目标,也是建成小微企业名录的现实基础。小微企业名录的建设、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性强,公众期待高,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各地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主动开展横向协调,尽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明确责任,畅通渠道,强化保障,逐步消除信息孤岛,保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互联互通机制尽快建立,有效运行。

  十、广泛宣传,扩大影响,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名录知晓度和使用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名录,扩大其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提高其应用覆盖面和使用率,真正发挥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扶持政策实施、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作用。

  各地开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工商总局个体司和信息中心。

  联系人:

  个体司     吴  凡、袁  玲

  电  话:010-88650821、88650811

  信息中心   张志清

  电  话:010-88651674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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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0-20
文号:工商个字[2015]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2018]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为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金融环境。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确定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二)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再贷款投放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要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于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给予适当支持。

  二、建立分类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四)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统筹考虑小微企业贷款“量”与“价”,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头雁”效应,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要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对成立不久、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的村镇银行,可差别化考虑。

  (五)强化贷款投放监测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考核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时可还原计算。

  (六)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

  (七)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将金融机构持有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

  三、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疏通内部传导机制

  (八)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合理管控小微企业贷款的内部筹资成本。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的积极性。

  (九)实行差异化考核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考核中,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要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对政策执行较好的分支行,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加强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

  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增加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明确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更好促进早期小微企业资本形成。

  (十一)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提升新三板市场功能。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五、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

  (十二)加大金融科技等产品服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确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

  (十三)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十四)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

  (十五)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推广成熟做法。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优化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六、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小微信贷持续供给能力

  (十六)完善支持小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股份制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普惠金融中心,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坚守服务小微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

  (十七)规范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

  七、增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减少各类融资附加费用

  (十八)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监管考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十九)推动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各地发展改革、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规范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支出。

  八、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二十)引导提高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补贴,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在培育核心技术、核心工艺、核心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二十一)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机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推动各级政府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在此基础上,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产品。要培育和规范征信、信用评级市场,支持征信、评级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二)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优先支持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小微企业不得享受。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信用档案,失信问题严重的要纳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实施跨部门多层级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三)加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社会资金引导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来。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强化小微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工具运用能力。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各有关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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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5
文号:银发[2018]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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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5
文号:财税[2018]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8]547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信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

  奖补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2019年和2020年,从中选择以小微企业业务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数据作为分配依据。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某省份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该省份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二) 资金分配。

  1.分档定额奖励。2018年,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共计25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四档。

  第一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9000万元。

  第二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以上,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7000万元。

  第三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且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及以下,奖励5000万元。

  第四档: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位于所属区域中位数及以下,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位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奖励4000万元。

  2019年和2020年,对按上述办法排名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进行奖励,并提高奖励标准,每个年度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增加1000万元。

  2.因素法补助。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含兵团)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以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规模为分配因素,兼顾区域协调。

  某省份本年度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定额奖励资金预算)*该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区域补助系数)。

  区域补助系数根据财政部关于东中西部省份的划分确定。东部补助系数为1,中部补助系数为1.2,西部补助系数为1.6。

  2019年和2020年,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省份继续按上述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三)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方进行奖补,奖补资金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地市或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要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等有效载体,推动区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等实现资源、信息和业务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和精准度,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组织实施

  各省份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 填报信息。

  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从2018年11月起,按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http://coids.sme.gov.cn或http://coids.miit.gov.cn),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每年2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中央财政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

  每年7月底前,各省份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展情况报告及已下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

  (二) 汇总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月对地方报送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国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提供给财政部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 下达资金。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总数据情况,结合当年预算安排,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四) 绩效监测和评价。

  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视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绩效再评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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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5
文号:财建[2018]5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建[2016]17号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重点工作部署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启动第二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简称两创示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城市示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向五部门提出申请。各省限推荐1个城市(省会城市、一般地级城市、直辖市所属区县),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已有城市纳入两创示范的省份本次不再申报。

  二、各省推荐的城市应按《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应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充分体现“企业主导、政府服务、政策集成、机制创新”的原则,科学谋划支持创业创新的总体思路,详细编制2016-2018年三年示范目标、示范内容、保障措施,突出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三、各省应在2016年4月29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和推荐城市的实施方案(含电子版)。五部门将组织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506;

  网络平台:两创示范门户网站/在线申报(http://www.csmec.org.cn)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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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06
文号:财办建[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监发[2014]3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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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7-23
文号:银监发[2014]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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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10-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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