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值税进项抵扣六大关键变化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同步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法律”的历史性跨越。此次立法在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进项抵扣规则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与完善,旨在进一步打通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负。为确保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并享受新政红利,特此提示以下关键变化。

  变化一:部分用于“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的进项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六条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属于应税交易”四种情形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情景:

  某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按政府指令,在指定时段、区域提供公益性应急交通服务并收取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为提供该服务购进燃料,燃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企业收取的定额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非应税交易情形,其为提供该公益性应急交通服务购进燃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二:优化“非正常损失项目”的具体范围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主要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本次调整删减了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设计服务的进项抵扣限制,允许其进项抵扣;同时优化了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范围。

  情景:

  某公司正在开发建设一栋商业楼,因项目严重违反当地城市规划法规,被责令强制拆除,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分析:

  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拆除形成的损失,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企业核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仅就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建筑服务予以核算,设计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 

  变化三:特定服务转售可抵扣

  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景:

  某酒店无自有餐饮服务,向中餐厅采购餐券并售予住店客人,该酒店对该笔餐饮采购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酒店外购餐饮服务转售给客人,属于生产经营的中间环节,非酒店自身直接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变化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情景: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部分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办公大楼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共同支出无法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项目间准确划分。

  分析:

  该公司办公大楼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应按下列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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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五:长期资产按“大小”区别管理

  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资产原值,对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差别化管理。

  小额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额资产: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在混合用途期间,需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部分。

  情景:

  某公司购入一台价值580万元的生产设备,既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制造(可抵扣),也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可抵扣)。

  分析:

  该设备原值超500万元,其购入时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后续该资产发生混合用途的,应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对应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

  变化六: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电子发票可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6年13号公告《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按照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景:

  某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乘坐网约车,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分析:

  依据规定,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网约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按照“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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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6
作者:四川税务
来源:四川税务

解读财税2026年第13号公告下,旅客运输进项抵扣实操问答

  导 读

  2026年第13号公告实施后,旅客运输进项抵扣规则有哪些变化?

  滴滴发票还能不能抵?

  手撕票是不是彻底没戏了?

  外籍员工、劳务派遣、客户差旅费又该如何处理?

  本文结合最新政策原文用13个实务问答帮你理清难点

  【问题1】2026年起,铁路、航空客票到底怎么抵扣?还要自己算税额吗?

  回答:不需要计算了。

  铁路电子客票和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直接按票面列明的税额抵扣。

  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点——"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核心变化:

  2019-2025年:

  铁路按9%计算,航空按(票价+燃油附加费)÷1.09×9%计算

  2026年起:

  直接按电子发票上"增值税税额"栏次列明的金额抵扣,零计算误差

  操作步骤:

  1、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数电票形式)

  2、核对发票上"增值税税额"栏次(铁路电子客票、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均为此栏次)

  3、直接按该金额填报抵扣

  4、留存出差审批单、电子发票原件备查

  【问题2】航空行程单上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怎么处理?

  回答: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代收项目,不征税,不得抵扣;燃油附加费已并入票价计算税额,按票面列明税额抵扣即可。

  法规依据: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属于不征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按票面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实务要点:

  民航发展基金: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代收,可开具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613),不得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燃油附加费:

  已并入票价,在电子行程单中体现为含税价格的一部分,最终按票面"增值税税额"栏次一并抵扣,无需单独拆分

  操作提示:

  收到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时,直接查看"增值税税额"栏次,该金额已扣减民航发展基金后的计算结果,按此抵扣即可。

  【问题3】外籍员工持护照购买国内机票、高铁票,能抵扣吗?

  回答:可以抵扣。

  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航空客票,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外籍员工只要符合上述身份条件,其注明护照信息的客票可以抵扣

  操作要点:

  1. 确认外籍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属于劳务派遣员工)

  2. 铁路电子客票或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护照信息(姓名+护照号)

  3. 按票面列明税额直接抵扣

  4. 留存护照复印件(脱敏处理)、劳动合同备查

  注意:若外籍员工仅提供护照号但未在购票时录入系统,导致票面无护照信息,则不得抵扣。

  【问题4】劳务派遣员工的差旅费能抵扣吗?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回答:可以抵扣,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需留存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方社保缴纳证明。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按本单位员工同等规则抵扣

  必备资料:

  1. 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需列明派遣员工名单或附名单附件)

  2. 派遣方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可要求派遣公司每月提供)

  3. 出差审批单(注明"派遣员工"身份)

  4. 电子客票或注明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

  风险提示:若派遣公司未实际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为"假派遣",已抵扣税额需转出。

  【问题5】临时雇佣的货车司机、搬运工,他们的客运票能抵扣吗?

  回答:不能抵扣。

  必须是为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抵扣,外部人员客运票不符合"购进"定义。

  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强调服务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

  关键提醒:

  绝不能用客运票(3%且不得抵)混充货物运输服务(9%可抵),税目混淆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问题6】给客户、供应商报销的差旅费,能抵扣吗?

  回答:绝对不能抵扣。

  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限额扣除。

  法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操作步骤:

  1、严格区分员工出差与客户招待

  2、客户差旅费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

  3、增值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

  4、企业所得税:按发生额60%扣除,且≤营收0.5%

  反面案例:

  公司给采购方王经理报销往返高铁票2180元(税额180元),混在员工票里抵扣。税务核查发现王经理非本公司员工,180元强制转出,并质疑企业故意混同核算。

  落地建议:

  报销系统设置"客户招待"单独通道,强制关联业务招待费科目,阻断抵扣流程。

  【问题7】员工陪客户一起出差,两人的差旅票怎么分开处理?

  回答:员工票可以抵扣,客户票不能抵扣。

  必须按主体区分,分开核算,分别归档。

  法规依据:

  》员工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本单位员工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抵扣

  》客户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服务,不得抵扣

  操作步骤:

  1、出差审批:

  在审批单中明确标注"陪同客户:XX公司XXX"

  2、票据取得:

  尽量分别开具员工票与客户票;若无法分开,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各自金额

  3、报销核算:

  员工票据:正常抵扣(铁路/航空按票面税额,公路/水路按3%计算)

  客户票据: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4、归档备查:

  两人票据分开装订,附共同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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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9
作者:真知灼见
来源:法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