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办理申报缴纳业务。

七、若非居民纳税人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上传由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在扣缴申报的附表中录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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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5
来源:深圳税务

答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系统提示“当前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如何处理?

【回答】

个人转让股权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除正当理由形外,有可能被认定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政策认可的正当理由,可以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说明。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请重新评估并调整转让价格。

如您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无正当理由,且不自行调整转让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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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4
来源:河南税务

答疑股权转让交易中,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或者支付对方补偿款的,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回答】

对赌协议,也称“估值调整机制”,是由于被收购的标的(如股权或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对收购交易价格以未来期间资产的表现指标,如销售收入、净利润等为基准,来确定最后成交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收取对方补偿款的,属于股权转让的后续收入,应当补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方因为对赌协议导致以后支付对方补偿款的,允许转让方扣减以前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退税。

  但是,如果对赌协议中约定,被收购企业如果没有实现业绩目标,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将补偿款支付给被收购企业的,这在会计和税收上都属于权益性交易,而不是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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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28
来源:财税小文

答疑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种及税率?

【回答】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转让方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或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印花税;受让方主要涉及印花税。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当转让方为个人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

2.企业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可适用优惠税率。

3.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5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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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7-10
来源: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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