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社保费?

【回答】

  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费,缴费人可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一、线上渠道为:

  (一)新电子税局

  通过新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业务”模块注册完成登录验证后,点击【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缴费”,进入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二)电子税务局APP

  点击首页【点击进入社保费】,或页面下方的【办&查】-【社保业务】,分别选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费】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进行相应模块完成缴费。

  登录时显示当前登录人的身份信息,或点击“是否为别人代缴’’,输入被代缴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或直接选择家庭成员。

  点击进入“选择参保信息”,查询出相应险种的缴费信息及补缴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缴费人信息及缴费金额,选择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三)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河南税务”等关键字。打开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所需申报缴纳的险种进入后,本人缴费则点击“查询”,为家人代缴则点击“是否代缴”输入信息点击“查询”,点击 “选择参保信息”,选择缴费信息,点击“下一步”,认真核对信息并进行缴费。数据来源包含经办核定和税务生成两种类型,需要分别进行申报。否则会提示缴费失败,支付成功。出现这种情况时,确认缴费失败约一周后,已交费额会通过原路返还,届时重新缴费即可。

  二、线下渠道为:

  (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

  (二)十二家合作银行网点: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省农信社、邮储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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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单位缴纳社保费扣款失败如何处理?

【回答】

  您好,单位社保费申报完缴费时提示扣款失败,常见原因包括申报数据错误、预算科目错误、银行信息错误、支付方式异常、网络问题等。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申报数据错误。请仔细核对申报数据,包括职工工资收入、社保缴费基数等,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如发现数据错误,应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申报。

  二、预算科目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共享参数表中无此预算科目或辅助标志错误,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定信息是否有误。

  三、银行信息错误。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银行账号与户名不符,或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显示不存在、未签约、状态错、不允许扣款、银行系统内部错误等信息,缴费人需要与开户银行核对并修改相关信息,保证缴费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协议信息内容一致。

  四、支付方式异常。如属于支付超时、密码输入错误、账户余额不足、单笔或当日支付超过银行账户限额等原因导致账户扣款失败,可在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模块,在【未缴税费】界面进行查询缴款;如果未查询到该笔税款,您可选择【缴款凭证处理】进行【解锁】操作,解锁成功后重新进行缴款。如扣款信息状态为“扣款锁定费款”,只能去办税服务厅窗口解锁缴费。

  五、网络问题。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核心征管连接税库银超时、与国库通讯超时保障、通信异常、税库银系统无法访问、MQ发送信息失败、系统当前非工作状态、非该种业务受理时间、税库银本地服务失败、作废、原交易状态不明等提示,缴费人可先行退出操作界面,重新发起缴费要求;如果是系统维护期间导致缴费失败,需等待系统维护完成后再进行申报缴费,如急需缴费,可尝试使用其他网络或设备进行操作。

  六、其他。若系统界面显示其他提示内容,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操作;若仍然无法处理,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税务机关现场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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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答疑用人单位9月有增员,在系统内进行社保费申报时,未有该类人员的缴费数据,如何处理?

【回答】

用人单位先至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完成新增人员手续,再进行社保费申报。社保费申报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1.用人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

(1)使用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社保业务】-【单位社保费】进入功能模块,再点击【工资申报】-【新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进行新员工缴费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后,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模块,核实缴费人数、缴费工资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自动进入缴费界面,可通过【三方协议缴费】或【银行端凭证缴费】两种方式完成社保费缴纳。

(2)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点击【本月更新数据】查看并核对新增人员参保信息。确认新增人员参保信息正确后,在【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模块,选择生效年度,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

可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在【缴费工资申报】-【月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添加新参保职工信息,填报、确认新参保职工“新缴费工资”,点击【提交申报】。申报完成后,点击【社保费申报】-【日常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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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0-16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因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千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是否可以确认为生育津贴金额,对这部分金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的话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是否属于生育津贴,应当由医保部门来界定,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8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参保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由于您反映的“青岛市从202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不再在社保领取生育津贴,只能在单位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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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8
来源:青岛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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