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资产主要有一栋办公楼,目前研发主要出于研究阶段,公司人员全部为研发人员从事研发工作,但是目前没有相关主营收入产生,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那么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概述:我司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主要靠着出租办公楼取得租赁收入,我司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回答】

贵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收入为租赁收入,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法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以上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法规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年 119 号)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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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3-27
来源:云端财会

答疑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

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上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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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8-27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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