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自然人出租房屋需要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如何办理?

【回答】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渠道如下:

  一、@深税

  关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栏【我要办】-【@深税】,登录“@深税”后,点击【发票】-【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二、电子税务局APP

  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特色业务】-【个人房屋租赁】模块办理。

  三、办税服务大厅

  纳税人可前往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详细资料请通过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首页-纳税服务-服务指引-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模块查看。

  四、街道租赁办(仅限罗湖、福田、南山、前海、龙华所属街道办可办理)。

  (一)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向相应街道租赁办申请代开,可申请条件如下:

  1.不动产租期在2025年12月以前的;

  2.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未达到10万元无需缴纳增值税的;

  3.不动产租期在2026年1月以后,月租金(不含增值税)达到10万元以上需缴纳增值税且未逾期申报的。

  上述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均可办理。不符合条件3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手机扫取租赁办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二维码即可开具发票。

  注意事项:初次办理房屋租赁,需出租人与承租人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明、租赁合同一起到租赁办办理《房屋租赁凭证》,而后凭借《房屋租赁凭证》在该证注明的租赁期限内办理申报缴款事宜,并获取租赁办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

  (三)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深税、电子税务局APP或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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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一般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发票税率别选错!

【回答】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要卖掉一批用旧了的办公桌椅,这批桌椅购买时未取得专票就没能抵扣进项税,且购买后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现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百分之二的发票吗?

  像您这种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该按照货物销售开具百分之十三的发票,可是,这批桌椅没有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不能开百分之二的发票呢?

  因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只看有没有抵扣进项税,更要看为什么没抵扣进项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二六年第十号公告要求。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百分之三征收率减按百分之二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划重点,只有旧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同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百分之二的发票。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您刚才说的这批旧办公桌椅虽然没有抵扣进项税,但未抵扣的原因明显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就需要按照货物销售开具百分之十三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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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答疑自然人如何操作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回答】

步骤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

  步骤二:发起申请。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

  步骤三: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首先是销售方信息:选择本次的代开申请人,若未查询到请先前往“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添加。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仅支持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或“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且销售方需已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选中人员后,可依次录入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接着是购买方信息: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默认为本单位信息,不支持修改。可依次补充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这里也要注意一下。经办人信息为本次填写劳务费代开申请信息的纳税人实名信息,是不支持修改的。下面是项目信息: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新增项目信息窗口。录入项目名称,点击“智能赋码”选择匹配的税收分类编码名称,依次录入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信息,然后点击“确定”完成添加。应税行为信息的填写中:应税行为发生地默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不支持修改;个人所得税项目默认为劳务报酬,不支持修改。最下面有业务发生时间和备注,需据实选择业务发生时间,而备注可选择录入,默认内容:“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步骤四:提交。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代开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App同步收到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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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5月热点税费政策相关热点问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劳务报酬发票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5月热点税费政策相关热点问答[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劳务报酬发票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5-25

  1.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答:是单位社保编号的后六位,如果不足六位则在编号末位补0至六位。单位社保编号您可通过在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模块、社保费管理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12333社保热线进行查看。您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申报缴费-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密码重置模块,输入企业信用代码、经办人身份证号获取验证码后重置密码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征纳互动完成密码重置。

  2.进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完成社保费申报后,状态一直显示处理中,该怎么解决呢?

  答:“处理中”这一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缴费工资提交申报后,系统提示处理中,我们可以点击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申报结果查询刷新,查看是否更新为申报成功。若未更新,也可以在客户端“日常申报”模块查看是否已生成当月社保费待申报信息,若信息无误,可以申报当月社保费,无需等待更新申报记录。第二种是社保缴费提示“缴费处理中”,随后提示“获取缴费结果超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来确认,一是查询社保费完税证明是否生成,二是查询网银是否扣款成功,三是等待30分钟后或隔天再查询尝试。

  3.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以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自然人如何操作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答:步骤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企业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选择“单位办税”进入扣缴功能,然后依次点击“扣缴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代开发起(劳务报酬)”进入功能页面。

  步骤二:发起申请。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开始为代开申请人发起劳务报酬发票代开信息。

  步骤三:填写发票要素信息。页面包括“销售方信息”“购买方信息”“项目信息”“应税行为信息”“其他信息”。首先是销售方信息:选择本次的代开申请人,若未查询到请先前往“人员信息采集”功能进行添加。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方仅支持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为“其他”或“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人员,且销售方需已注册个人所得税App。选中人员后,可依次录入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接着是购买方信息: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默认为本单位信息,不支持修改。可依次补充联系电话、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信息。这里也要注意一下。经办人信息为本次填写劳务费代开申请信息的纳税人实名信息,是不支持修改的。下面是项目信息:点击“添加”按钮进入新增项目信息窗口。录入项目名称,点击“智能赋码”选择匹配的税收分类编码名称,依次录入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含税)、金额(含税)、税率/征收率信息,然后点击“确定”完成添加。应税行为信息的填写中:应税行为发生地默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不支持修改;个人所得税项目默认为劳务报酬,不支持修改。最下面有业务发生时间和备注,需据实选择业务发生时间,而备注可选择录入,默认内容:“购买方应在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销售方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扣缴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步骤四:提交。完成以上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进入确认信息页面,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提交”按钮完成提交。提交成功后,代开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App同步收到相应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申请”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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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发票在接受时需注意些什么事项?

  问题内容:

  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发票在接受时需注意些什么事项,怎样算是完备合规的证据链?

  附件: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发票.docx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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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5-18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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