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回答】
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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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办理2025年度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小于本年度代开的劳务发票(不含汇总代开发票)总金额”,应如何处理?
【回答】
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页面底部“办&查”-“发票管理”板块下“我的票夹”,在“我销售的”标签页,点击右侧的“筛选”,开票日期选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查询您代开的发票。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处理;如已取得相关收入但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请通过自增收入的方式将未申报的收入汇总进综合所得汇算收入内,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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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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