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电子普通发票作废的情况

  问题内容:

  您好,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我们公司收到的发票几乎都是电子发票,最近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个别不好的情况:有的公司开的餐饮或酒水发票后,财务当时审核发票状态是正常,付款后,对方公司却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对发票进行冲红。这样就让我们公司陷入被动,如果说我们每天或每月都对以前收到的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查询,那么这个工作量太大,不现实,请问税务机关有什么办法在源头上控制或杜绝这种情况发生?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八、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答复机构: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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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9
来源: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疑我出租了一套住房,需要代开发票,应该怎么操作呢?

【回答】

首先需要大家自己核对是否满足下面四个要求:

  1.自然人已实名注册新电子税局,并取得四级用户实名等级;

  2.自然人的房屋坐落地为上海市;

  3.自然人不动产的房屋性质为居住用房;

  4.不存在不允许线上代开发票的阻断性风险。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链接进入功能。如果首页登录时未进行实人认证,点击功能模块后,需要使用电子税务局App扫码进行实人认证。【代开增值税发票】用于发起新的蓝字发票代开申请。点击【出租不动产】,就能进入代开申请填写的页面。

  第一步是填写不动产和合同信息,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步就是填写发票信息,大家可以根据需要可在左上角选择代开数电普票或数电专票。

  第三步就是,确认纳税信息,确认本次代开应纳税款系统计算是否正确。如果确认无误,点击“提交申请”。

  这里提醒大家,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按5%减按1.5%计算,符合条件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税政策,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缴款并开具发票了,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点击【立即查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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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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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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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般纳税人,承接钢结构桥梁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工包料),需要开几个的增值税发票,9%还是13%?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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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6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25年12月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接了一座桥梁的钢箱梁和钢拱肋专业分包工程,请问根据国家最新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纳几个点的增值税(开几个点的发票给总包单位)?

【回答】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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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2-26
来源:浙江12366中心

答疑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是否免征增值税?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二、下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四、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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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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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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