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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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哪些融资租赁货物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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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联营企业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

  问:乙公司为中国境内非上市保险企业。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乙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乙公司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第三十四条会计政策选择权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组合层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2026年,甲公司在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时,能否采用与乙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即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全额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从而对乙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本问题中,除乙公司外,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均不涉及保险业务,且甲公司未对保险业务建立自身的会计政策,不涉及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随意调整乙公司就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作出的会计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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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6-18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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