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的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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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6-3-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可以。

依据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第一,按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作为“劳务费支出”,准予扣除;

第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要根据情况分别计入“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扣除。

举两个例子:

第一种情况:A公司招了15个劳务派遣员工,每月给劳务公司45万元,不再另给员工支付任何费用。

那么,这45万元就属于“劳务费支出”,凭借合规有效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B公司每月给劳务公司支付10万元的管理费,另外直接给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35万元,支付伙食补贴、交通补贴3万元。

那么,这10万元的管理费,就可以按“劳务费支出”进行扣除;支付的伙食和交通补贴的3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35万元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同时可以一并计入公司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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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9-12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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