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用工企业自己招聘,内部员工介绍工人,用工单位企业员工到期合同解除以后,通过学校招聘的工人。招聘的员工自愿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发放工资,处理工伤,扣除个人所得税,派遣工人接受对方用工单位的管理和使用。问是不是符合税法关于劳务派遣开具普票的规定?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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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24
来源:江西税务

答疑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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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24
来源:宁夏税务

答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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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申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6%税率”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

2.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9b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5行“5%征收率的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填入第5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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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疑请问企业申报残保金,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

问:

请问企业申报残保金,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吗?

答: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收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1)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根据(津财规 2021年 15号)第二章 第7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所以,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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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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