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自2016年9月20日起在我省部分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试点推行省内通办业务,自2016年12月1日起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将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所辖全部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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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中的《黑龙江省油气田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修改为“油气田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所需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由各单位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税;各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取得的认证无误的进项专用发票由油气田管理机构统一抵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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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并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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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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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发文时间 |
| 1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起征点的通知 | 黑地税发[2011]88号 | 2011年12月12日 |
| 2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黑地税函[2011]98号 | 2011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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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方便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方式进行修订,公告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可采取下述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通过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
(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三)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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