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7]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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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1998]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 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留抵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8]2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法规: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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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税字[1998]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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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财会字[1998]36号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失效提示:依据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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