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1
文号: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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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规〔2023〕1号            2023-02-0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发改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日

广州南沙抢先机稳经济促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夯实企业稳岗稳产主体责任,大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各行业领域恢复和发展,推动经济运行进一步回稳向上,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岗用工

  1.支持企业留工生产。春节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7日,下同),对正常生产的、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下同)、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注册登记地在南沙区的电商平台或电商服务企业,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员工留工补贴;对当日实际上岗人数达到80人及以上的纳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给予实际上岗的建筑工人留工补贴。(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2.支持企业稳岗复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2023年新入职且3月31日前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上的员工,分别按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复产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每成功介绍1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按每人400元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每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累计申领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对企业批量有组织接回非本市出发的在职员工或新招员工实行“点对点”专车专列补贴,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交通费,补贴政策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4.积极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稳岗送温暖活动。鼓励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发放新春礼包等多种形式关心关爱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开展文旅惠民活动,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开放,鼓励本区文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向就地过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免费发放电影票、景区门票等,丰富员工节日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总工会)

  二、进一步减税降费

  5.落实税收减免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持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南沙区税务局)

  6.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沙区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8.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合作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给予最高损失本金25%的补偿。(责任单位:金融工作局)

  四、促进工业稳增长

  9.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对2023年第一季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6%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基础补贴30万元,并按每亿元产值增量10万元的标准给予增量补贴。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10.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对2023年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纳入统计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100亿元、30亿元(含)-50亿元、10亿元(含)-30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亿元(含)-5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商贸服务业稳增长

  11.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1)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10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10亿元、2亿元(含)-5亿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2)在2023年第一季度,对南沙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的业务量增量给予奖励,同比分别增加3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3亿元、5000万元(含)-1亿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2.支持会议会展业发展。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通过线上及线下形式推广宣传南沙区内重点商务酒店及会展场所,推动会议、会展业态复苏。(责任单位:商务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13.支持外贸企业赴海外开拓市场。对2023年参加“粤贸全球”境外线下展的企业,按企业参加每个展会实际展位费用不超过50%予以最高3万元补助。企业参加同一展会获得的中央、省、市、区资金不超过其实际展位费用的100%,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全力提振消费需求

  14.发放消费券。结合数字人民币试点,通过第三方平台等向市民发放2000万元消费券,用于支持住宿餐饮、零售商户复苏,提振消费信心。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南沙品牌企业线上销售。(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向市民发放1000万元文旅体消费券,鼓励市民凭领到的消费券到区内各类文旅体等经营场所进行消费,依据消费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5.鼓励举办促消费主题活动。支持联合区内品牌餐饮企业、商圈举办美食节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圈借助节假日气氛,对在节假日期间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的商圈运营主体,按其单场活动实际支出的20%予以奖励支持,单个商圈运营主体累计申请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6.鼓励旅游业发展。区内旅行社组织开展旅游团队(20人及以上)到区内旅游的,给予每人每次40元补贴,每家旅行社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八、加强政府服务

  17.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主动协调化解企业连续生产中遇到的人员紧缺、水、电、煤、蒸汽、油、气、通信、运输等困难问题,确保企业各类生产要素平稳有序供给。建立完善企业诉求服务机制,利用“政企面对面”、咨询专线、服务专员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受理企业诉求,切实解决企业诉求问题。(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18.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牵头制订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网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高效直达市场主体,确保政策措施第一时间落地。(责任单位:区各行业主管部门)

  本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文中涉及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本区遵照执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含上级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区内其他政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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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