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节[2017]2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17-10-17
文号:工信部节[2017]2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保装备制造业是节能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环保装备制造业规模迅速扩大,发展模式不断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技术水平大幅提升,部分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6年实现产值62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随着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工业绿色转型步伐进一步加快,为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同时,环保装备制造业创新能力还不强,产品低端同质化竞争严重,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广困难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有效供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创新驱动,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标准体系,促进融合发展,落实和完善支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激发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市场主体活力,引导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先进环保装备有效供给,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行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突破,创新驱动的行业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主要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每个重点领域支持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规范企业,培育十家百亿规模龙头企业,打造千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若干个带动效应强、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环保装备制造业产值达到1000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技术研发协同化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围绕亟待解决的环境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和不断提升的环保标准需求,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以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培育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企业沿产业链协同创新,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共同体,实现精准研发,攻克一批污染治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以及材料药剂。加强应用推广平台建设,完善产业化机制,鼓励创新成果转化,推动装备与治理项目精准对接,加快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中的应用。

  (二)推进生产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探索推进非标产品模块化设计、标准化制造,推广物联网、机器人、自动化装备和信息化管理软件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精益化管理。加大绿色设计、绿色工艺、绿色供应链在环保装备制造领域的应用,开展生产过程中能效、水效和污染物排放对标达标,创建绿色示范工厂,提高行业绿色制造的整体水平。

  (三)推动产品多元化品牌化提升发展。优化环保装备产品结构,拓展产品细分领域,逐步开发形成针对不同行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化、系列化产品,针对环境治理成本和运行效率,重点发展一批智能型、节能型先进高效环保装备,根据用户治理需求和运行环境,打造一批定制化产品。加强环保装备产品品牌建设,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推动社会化质量检测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提升自主品牌市场认可度,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的自主品牌,提高品牌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四)引导行业差异化集聚化融合发展。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调试维护、运营管理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商发展,中小企业向产品专一化、研发精深化、服务特色化、业态新型化的“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一批由龙头企业引领、中小型企业配套、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聚集区。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与互联网、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提升制造型企业服务能力和投融资能力。推进军民融合,促进军民两用装备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的应用推广。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向环保装备制造业拓展,延伸产业链条的深度和广度。

  (五)鼓励企业国际化开放发展。鼓励环保装备企业加强合作,采取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形式,积极拓展国外市场,通过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海外环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引导环保装备制造业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提供成套设备和服务为主的国际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包转变。鼓励环保装备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联合,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加强与国外企业信息、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推动环保技术装备专利、标准等国际互认,实现国际化对接。

  三、重点领域

  (一)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重点研发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三氧化硫(SO3)、重金属、二噁英处理等趋势性、前瞻性技术装备。研发除尘用脉冲高压电源等关键零部件,推广垃圾焚烧烟气、移动源尾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净化处置技术及装备。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以及钢铁、焦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非电行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装备的应用示范。

  (二)水污染防治装备。重点攻关厌氧氨氧化技术装备和电解催化氧化、超临界氧化装等氧化技术装备,研发生物强化和低能耗高效率的先进膜处理技术与组件,开展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技术装备等基础研究。重点推广低成本高标准、低能耗高效率污水处理装备,燃煤电厂、煤化工等行业高盐废水的零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深度脱氮除磷与安全高效消毒技术装备。推进黑臭水体修复、农村污水治理、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厂提标改造,以及工业及畜禽养殖、垃圾渗滤液处理等领域高浓度难降解污水治理应用示范。

  (三)土壤污染修复装备。重点研发土壤生物修复、强化气相抽提(SVE)、重金属电动分离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热脱附、化学淋洗、氧化还原等技术装备。研究石油、化工、冶炼、矿山等污染场地对人居环境和生态安全影响,开展农田土壤污染、工业用地污染、矿区土壤污染等治理和修复示范。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重点研发建筑垃圾湿法分选、污染底泥治理修复、垃圾高效厌氧消化、垃圾焚烧烟气高效脱酸、焚烧烟气二噁英与重金属高效吸附、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处理等技术设备。重点推广水泥窑协同无害化处置成套技术装备、有机固废绝氧热解技术装备、先进高效垃圾焚烧技术装备、焚烧炉渣及飞灰安全处置技术装备,燃煤电厂脱硫副产品、脱硝催化剂、废旧滤袋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低能耗污泥脱水、深度干化技术装备、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沼气制天然气、失活催化剂再生技术设备等。针对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处理领域技术装备工艺稳定性、防治二次污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应用示范。

  (五)资源综合利用装备。重点研发基于物联网与大数据的智能型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与污染物末端治理相融合的综合利用装备。在尾矿、赤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废领域研发推广高值化、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技术装备。在废旧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金属、废轮胎等再生资源领域研发智能化拆解、精细分选及综合利用关键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大型成套利用的环保装备。加快研发废塑料、废橡胶的改性改质技术,以及废旧纺织品、废脱硝催化剂、废动力电池、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资源化、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领域推广应用饲料化、基料化、肥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的“五料化”利用技术装备。

  (六)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装备。重点研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航运中危化品(氰化物)防泄漏及应急治理的应急技术装备。重点推广移动式三废应急处理技术装备、水上溢油应急处置技术装备等。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蓝藻水华应急处置等技术装备的应用示范。

  (七)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重点研发污染源水质聚类分析、水质毒性监测,石化、化工园区大气污染多参数连续监测与预警,生物监测及多目标物同步监测,以及应急环境监测等技术装备。重点推广污染物现场快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氨、重金属、三氧化硫(SO3)等多参数多污染物连续监测,车载、机载和星载等区域化、网格化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以及农田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快速检测、诊断等技术装备。

  (八)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重点研发新型高效水处理材料与药剂、超净过滤、高效气固分离材料,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固化脱除、微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环保用纳米材料及药剂。重点推广高效低阻长寿命除尘滤料、脱硫用耐腐蚀衬板、土壤重金属钝化材料及药剂、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用催化剂、垃圾除臭剂、原位钝化、固定、生物阻隔材料及药剂等。

  (九)噪声与振动控制装备。重点推广轨道交通隔振技术装备、高速铁路声屏障技术装备、阵列式消声器、低频噪声源头诊治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规范引导。按照环保装备制造业的细分领域,制定分领域的规范条件,发布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引导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定期修订发布《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引领产品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成套化发展。构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规范环保装备制造业有序发展。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绿色制造、工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先进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环保装备制造业。

  (三)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利用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等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技术交流、标准制定、运行监测、行业自律等工作,做好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具有创新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工匠精神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走出去”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为行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0月17日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