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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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30
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特别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便捷退出,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1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zd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 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的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为落实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特别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便捷退出,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股东名册,全体投资人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应当保持一致。


  二、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体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三、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


  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除个体工商户,下同)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时限需要报请本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在公示后,决定恢复经营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


  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现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各地登记机关、税务部门要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另行下发)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简易注销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税务总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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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省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优化公告异议流程、压缩公告公示时间,提高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效率。


  (二)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五)数据共享。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功能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需要公告,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等材料。


  (五)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六)明确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了解一线登记注册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经我局积极争取,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同意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为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从“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愿”“数据共享”五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主要措施从“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简化注销材料”“强化业务协同”“明确救济途径”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了解一线,及时总结经验”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特色亮点《实施方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化注销材料。进一步简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材料。


  (五)明确救济途径。明确“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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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冀市监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防范工作风险,稳妥有序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尽量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退出通道。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中对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要求,明确适用的“四种类型”和不适用的“八种情形”范围,以及简化登记程序的公告期限和公告途径,启用修订后的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意见》,区局2016年5月23日下发的《关于试点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意见》(新工商企登[2016]51号),自总局《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各地要注意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经验,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并及时与区局企业注册登记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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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0
文号:新工商企登[2017]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提高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

2017年6月5日



青海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缩短退出周期,降低退出成本,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要求,参照企业简易注销有关程序,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确保存续个体工商户数量的客观真实性,逐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结合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登记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方便基层操作。明确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条件、期限和审查要求,使简易注销工作规范、有序,逐步建立安全、简便、高效、透明的市场退出规则。


  (二)强化责任,控制风险。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责任,在退出市场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因注销而弱化对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简易注销对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及减少登记材料,或者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情形,经登记机关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简易注销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在原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对于个体工商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应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暂不实行简易注销。对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的,要将注销信息传送给税务部门。


  四、简易注销程序


  按照简易注销对象分为申请注销和主动注销两种类型,其程序分别为:


  (一)申请注销。对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一律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个体工商户按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个人经营的,由个人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可由负责人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以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同时,登记机关要缴回其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公告样本见附件3)。


  (二)主动注销。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在原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予以注销。登记机关办理主动注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登记造册。每年6月30日年报结束后,清查档案,将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造册,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册》(见附件4)。


  2.调查核实。工商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列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册》的个体工商户逐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经现场调查核实在经营场所下落不明的个体工商户,逐户填写《拟予简易注销个体工商户核审表》(见附件5),在“核查情况”一栏中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如实填写,并由见证人、核查人签字确认。


  3.催办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成批催办公告审批表》(见附件6),报县、区市场监管局批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内容见附件7),限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办理年报或其他手续。


  4.决定注销。对催告注销期限届满后逾期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办人员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审批表》(见附件8),并报经登记部门负责人和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登记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程序。在做出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的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将注销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告知税务部门。


  5.公告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制作《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见附件9),并送达当事人。对在实地核查时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送达,并告知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6.移库处理。登记机关对主动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将其信息数据移入主动注销名录库,并不再将其纳入存续个体工商户统计数据。


  7.材料归档。注销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采用成批立卷、名单附后、统一审批、逐户归档的做法。《简易注销个体工商登记决定书》归入其档案,其他文书表格可单独存放。


  五、明确责任及救济途径


  1.被登记机关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不因注销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如果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或者决定继续经营的,由本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按照程序补办年报等其他手续后,不再作为主动注销的对象。


  3.个体工商户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主动注销书面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行为,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移出主动注销名录库。被恢复经营资格继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已被他人合法使用的,须重新申请名称。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投入足够的力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周密计划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本地区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工作,各县级市场监管局要按照登记管辖原则,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做好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加强技术保障。省工商局要做好主动注销名录库的开发和运用指导工作,并在工商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辟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专栏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信息公告”、“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催办公告”、“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公告”三个子栏目,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联,满足简易注销工作的公示、核准、公告等业务程序要求,为简易注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省工商-+局沟通协调,确保注销工作顺畅运行。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要根据要求,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规范材料、办理流程和软件操作。对简易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认真研究解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足,不断完善注销程序。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宣传解读,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简易注销的意义和目的,明白简易注销工作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一个有效手段,在畅通个体工商户退出渠道的同时,强化个体工商户主体责任。要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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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工商企注字[2018]54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综改区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字[2018]11号)要求,现就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省工商局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各级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税务部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附件1),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注销承诺书(附件2)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筒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附件3)。


  三、深化改革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一)放宽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情形根据我省实际,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种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企业注销流程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因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无法开具“清税证明"的,可由税务部门查询税务信息系统后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工商部门可据此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四、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并指导各级工商和税务部门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末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清,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自公告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冂。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并说明情况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提升协同监管效能。进一步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实现“一处违泫、处处受限”。省工商局定期将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由税务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提醒其到工商部门修复信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定期将列入非正常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共享给省工商局,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办理工商业务和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提醒其到税务部门修复信用。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经营异常名录和税收非正常户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开展联合检杳,倒逼企业珍爱信用,诚信守法经营。


  六、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省国税务局和省地税局成立由各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作为,共同做相关工作,要联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取支持,为开展相关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基础。


  (二)加大宣传辅导。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介,做好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技术保障。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确定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以及相关信息共享系统的优化升级改造及部署,确保采集到的数据精准可靠,传输的数据及时、完整;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和相关信息共享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转化和反馈,确保工商、税务系统之问的有序衔接。


  附件:


  1、“多证合一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docx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docx


  3、温馨提示.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省国家税务局

山省地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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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晋工商企注字[2018]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工商企[2017]1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局、 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4]30号),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政策执行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登记机关简化登记流程,对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场核准登记,或对符合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的程序。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争议的;


  (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已办理涉税事项的。


  第四条 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证明文件,申请简易注销;


  (二) 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依职权注销名单,公告期为10天。公示期满,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对拟依职权注销决定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办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存在未清结的债权债务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由其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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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7
文号:琼工商企[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制定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提升注册登记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序开展、全面落实。


  二、统一登记制度。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必须执行《指导意见》。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按《指导意见》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做法,一律改为以《指导意见》规定为准。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准备。


  三、提升操作能力。


  省局将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的优化改造工作,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全省各级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的意义,帮助窗口工作干部全面掌握《指导意见》内容、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等,熟悉业务平台操作,具备熟练指导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能力。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省局企业注册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局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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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12
文号:赣工商企注字[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工商发[2016]74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日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未满3年,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未开业是指自设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时对外没有债权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


(二)已经选择一般注销登记程序且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的;


(三)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分支机构未注销的;


(四)股权被质押或股权被冻结的;


(五)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


(六)登记机关接到司法机关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应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经审批方可注销的;


(八)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免于报纸公告、免于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清算组、清算人备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清算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承诺书;


(四)全体股东(投资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解散、清算及进行简易注销的决议或决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企业及其投资人应对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应加盖企业印章并由签署人签名。有限责任公司的签署人为全体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签署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的签署人为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 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企业原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承担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关联性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依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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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2
文号:黑工商发[2016]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工商发[2016]75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


  第三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施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分局(所)实施简易注销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简易注销:


  (一)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简易注销,登记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决定注销。对催告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直接注销登记;


  (四)公告送达。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制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并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简易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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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03
文号:黑工商发[2016]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各方责任、实施时间等方面的统一规范要求,结合我省改革试点情况,省局对《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企业公告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一)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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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工商规[2018]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完善操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学习培训。各地应迅速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专题学习培训,做到基层操作人员全员培训到位,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办法》具体规定和工作规范,熟练掌握一体化平台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模块操作流程,推进《办法》统一、规范实施。


  三、加强科学推进。各地应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科学、合理推进本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原则上本地区本年度个体工商户注销数总户数不超过新设立总户数。对历史累积“僵尸户”较多的地区,应分年度分步实施,避免出现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大幅波动的现象,更不宜以注销数量作为工作成效宣传,以免造成社会片面解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流动宣传广告车等媒介,加大现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便利性的宣传力度,引导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动履行注销法定义务。


  五、加强沟通反馈。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应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和收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个私处反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


  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经营者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未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简易注销登记:


  (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日。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注销程序;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告知异议人。


  (三)决定注销。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对拟注销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注销决定。


  (四)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量办理,一户一档”的方式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并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决定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被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撤销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决定时,原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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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闽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市监综[2017]9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


  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四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商事主体清算组、商事主体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第六条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除外),公告期为45日。企业公告信息自动同步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 在商事主体发布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厦门市“一照一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商事主体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市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九条 公告期满后,商事主体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四)强制清算终结的商事主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商事主体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决定:


  (一)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以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商事主体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利用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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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1
文号:厦市监综[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7]1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16]1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为确保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现就我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进一步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省工商局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注销登记结束后,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统一登记制度。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改革举措实施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从3月1日起原制定的简易注销登记方案不再执行。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


  (三)强化实施保障。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要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智慧工商”一体化综合应用系统的改造升级,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 确保2017年3月1日起全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顺利实施。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在办证大厅设置专门的简易注销登记窗口,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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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0
文号:川工商发[2017]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或一般注销登记。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以下简称注销公告),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协作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条 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撤销注销公告。注销公告撤销后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逾期未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其简易注销公告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自发布注销公告之日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迁移登记、一般程序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2017-11-24 


  2017年2月2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便于更好的理解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现将该《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6年8月至10月我省昆明市、文山州、保山市将试点实施方案报工商总局备案后,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要求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确保3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省工商局牵头起草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州(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并报省法制办备案通过后,于3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二、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一)《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7号)。


  三、《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是今后我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进行明确: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选择。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受我省“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扶持的企业,属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在受到扶持两年内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注销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方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在企业发布注销公告的同时,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将全省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州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辖区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告知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告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和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和在登记机关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前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结束后,省工商局将有关企业简易注销信息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上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推送给省级有关部门,供各部门共享使用。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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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7
文号:云工商企注字[20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去年10月开始,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在宁波地区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改革试点,我省其他部分地区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现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通过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实施简易注销,包括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查无下落等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确定对象认真核查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同时,将连续两年未年报个体工商户信息推送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帮助核查。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规范处理:一是工商、税务部门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通报对方部门。二是清理对象准备依申请注销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根据《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启动依职权注销程序,并加强与税务部门联系,对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清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提示性公告,警示相关违法后果。同时要搭建好相关的公告公示平台,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法启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


  各地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进行工作衔接,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 多种方式,建立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报、税务非正常户等个体工商户信息的交换比对机制。工商部门将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信息中属于清理范围的相关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税务部门将工商部门提供的未年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在依职权注销决定作出前,相关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或者重新办理涉税事宜并经税务部门通知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注销程序。


  工商部门依职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注销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可据此联合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加强宣传


  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公平规范开展。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负责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等方式,提高个体工商户依申请注销的登记效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拒不办理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家庭经营的原主持经营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变更经营者或者无人继续经营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五)连续不申报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六)查无下落,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长达二年以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


  对于有第四条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启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见附表一)。


  (二)调查核实


  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见附表二)。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拟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提请国税、地税部门确认。


  (三)初步决定


  调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见附表三),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企业监管部门审查,审查后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注销告知或公告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作出依职权注销登记决定前,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见附表四),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进行听证告知公告,当事人可自该听证告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五)正式决定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填写《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见附表五),并制作《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见附表六),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并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送达原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向原申请人送达《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无法找到原申请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政府网络平台进行注销决定公告送达。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在注销决定生效后应该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集中对外公布。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开展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注销登记完成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第九条  对上述被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其注册登记信息移入依职权注销名录库。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市场主体统计数据。对其名称保留一年,不再对其原经营地址申请新的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限制。


  被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法提出继续经营等合法证明文件等的,经申请,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移出依职权注销名录库。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立案审批表


  2、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审批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听证告知书


  5、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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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0-10
文号:浙工商企管[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依职权注销,是指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己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书面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或统一信用代码)、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与申请表合二为一)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第九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批量办理,逐户归档。


  第十条  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将公告内容留存至该个体工商户档案。


  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二条  被依职权注销的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经营者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准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5.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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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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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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