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增值税申报—0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 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 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image.png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 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 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 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 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 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 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增值税。

(2)自 2019 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 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 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 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 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 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 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1 0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提供移动办税终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服务。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实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可以一次性完成主税 附加税申报。

5.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业务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 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8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事项名称】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业务描述】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 4 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584598849176753.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584598887830090.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 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 日的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 计算缴纳增值税。

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 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7.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 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 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8.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 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 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 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0.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 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1.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17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事项名称】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业务描述】

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交书面说明,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 七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6.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季度)所 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 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