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财税[2012]27号文第6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是否还能适用?该条作废了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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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20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我公司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环节包括上门测量,设计,家具生产,上门安装,请问全屋定制是按销售家具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适用建筑装饰适用9%税率缴纳增值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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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我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自然人股东,一个法人股东,各占50%,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约定,分红时,法人股东分90%,自然人股东分10%,税务上允许这样分红吗,多分给法人股东的部分是否会被要求交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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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1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50%or100%,夫妻间如何分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01只可选择由夫妻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①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②住房贷款(婚后购买住房)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住房租金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02既可选择由夫妻分别按照50%扣除,也可由夫妻选择一方100%扣除的情形

①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例如:对子女A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B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3特殊情形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

如果您存在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形,那么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那我们是否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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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10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新的《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两个问题咨询,一是企业如果因职场变更迁址等进行职场装修,装修时是否要缴纳环保税?二是如果需要缴纳环保税,请问纳税人是企业,还是给企业进行装修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方)?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该文件只是对核定征收方式做具体规定,不影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如涉及到实际业务发生,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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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5
来源:贵州税务

答疑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我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能否开具6%税率*现代服务*汽车维修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还是一定要开成13%税率*劳务*维修费发票?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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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4
来源:浙江税务

答疑殡葬服务业属于居民服务业,根据2022年第21号公告,公司建设办公楼等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增值税留底税额可以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吗?

【回答】

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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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2-4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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