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问:

建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答:
可以。发包人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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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24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答疑公司因为经济纠纷官司败诉需要赔付原告100万元赔偿金,但同时原告也因为另一份经济纠纷需要赔付另一方个人,现在原告与公司及另一方个人想签订一份三方代付协议,由我公司将100万直接付给另一方个人,我现在想问一下:签订的三方代付协议是否可以生效?公司可以用三方协议及法院判决书作为付款的凭据吗?公司如支付100万赔偿款给另一方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这里是两个经济业务,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业务。
看这两个业务是否是应税行为还是简单的借贷关系。
如果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贵公司该笔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而不是判决书。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扣个税:看债权人与第三方业务是否为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如果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
 
如果涉及个税,贵公司只是代为支付方,不是实际支付方,贵公司代扣不代缴,也就是说支付个第三方价款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由实际支付方债权人进行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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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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