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涉税梳理
发文时间:2018-09-26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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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特别注意的是,酒类包装物押金有特殊的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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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


在计算押金时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所得税


  所得税上对包装物押金的规定较为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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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税收问题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所收取的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要区分情况:


  一般规定: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一年以内且未超过规定的退回包装物的期限的,不做销售处理。


  特殊规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也就是说,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对酒类产品、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遵循一般规定。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包装物押金一般在收取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计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逾期不予退还和没收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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